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學員生獎懲之核定職權如左: 一、頒發獎狀、給予獎金、獎品、記大功、及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留校察看、記大過,先提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之。 二、記功、嘉獎、及記過、申誡,應由訓導處會同總隊部核定之。 三、榮譽假、禁假由中隊長核定並執行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獎懲屬於本校分班者,由該分班比照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16條,學員生獎懲的核定職權如下: 一、頒發獎狀、給予獎金、獎品、記大功、以及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留校察看、記大過,需要先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 二、記功、嘉獎,以及記過、申誡,需要訓導處和總隊部一同核定。 三、榮譽假、禁假由中隊長核定並執行。 另外,根據該法規的第一款,獎懲事項屬於本校分班的學生,則由該分班比照辦理。這表示分班學生的獎懲事項將根據分班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81
- 核定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