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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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應受獎懲事蹟除長官交議者外,依左列程序辦理之: 一、各中隊對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報由總隊部核簽意見移送訓導處主辦。二、各中隊對非所屬學員生獎懲案件應以書面通知其所屬中隊自行簽報。三、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查報者,由總部隊與訓導處會同簽報。 四、其他單位教職員對學員生獎懲案件得以書面逕行通知其所屬中隊簽報之。 五、記大過處分,須經過大隊長以上長官誡勉,記過處分須經訓導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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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5 條,學員生的獎懲程序如下: 一、如果是學員生獎懲案件,各中隊需要向總隊部報告該案件並獲得核簽意見後,再移送訓導處進行處理。 範例:一位學員在中隊發生了違規行為,該中隊需要報告該案件給總隊部並獲得核簽意見後,才可以移送訓導處進行處理。 二、如果是非所屬學員生的獎懲案件,各中隊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該所屬中隊,由該所屬中隊自行簽報。 範例:一位非所屬學員在一個中隊發生了違規行為,該中隊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學員所屬的中隊,由該中隊自行簽報該案件。 三、如果是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查報的案件,則由總部隊與訓導處共同簽報。 範例:總隊部或訓導處自行發現了一起學員生的違規行為,他們會共同簽報該案件。 四、其他單位的教職員對於學員生的獎懲案件,可以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學員所屬的中隊簽報處理。 範例:其他單位的教職員發現一起學員生的違規行為,他們可以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學員所屬的中隊簽報該案件。 五、記大過處分需要經過大隊長以上的長官誡勉,記過處分則需要經訓導簽核。 範例:一位學員因為嚴重的違規行為被處以記大過處分,該處分需要經過大隊長以上的長官進行誡勉,而記過處分則需要訓導簽核。 以上是對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5 條的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該法規本身。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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