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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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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生有受懲處分之情事在未被發覺前,自行報請處分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4 條之規定,如果學員在受到懲處分之前自行報請處分,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處分。這意味著如果學員意識到自己的違規行為並主動向學校報告,學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來考慮減輕或免除處罰。以下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學員發現自己在考試期間違反了考試規則,並在被發現之前向學校主動報告,學校可以考慮根據這條規定來減輕或免除處分。

  • 懲處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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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4 條規定:「學員生有受懲處分之情事在未被發覺前,自行報請處分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