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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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第 14 條之規定,如果學員在受到懲處分之前自行報請處分,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處分。這意味著如果學員意識到自己的違規行為並主動向學校報告,學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來考慮減輕或免除處罰。以下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如果一個學員發現自己在考試期間違反了考試規則,並在被發現之前向學校主動報告,學校可以考慮根據這條規定來減輕或免除處分。
- 懲處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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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