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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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以下簡稱各該行業) 其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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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2 條,以下是各行業的定義: 一、舞廳業: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的營利事業。 例子:一家舞廳提供場地和舞伴給顧客跳舞,並以此營利。 二、舞場業: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的營利事業。 例子:一家舞場提供場地給顧客跳舞,但不提供舞伴。 三、酒家業: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物的營利事業。 例子:一家酒家提供場地和服務生陪侍顧客,供應酒類、菜、飲料和飲食物。 四、酒吧業: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的營利事業。 例子:一家酒吧提供場地和服務生陪侍顧客,供應酒類和飲料。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的營利事業。 例子:一家特種咖啡茶室提供場地和服務生陪侍顧客,供應各種類型的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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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