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管理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2.09
廢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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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 (以下簡稱各該行業) 其定義如下: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菜、飲料、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各該行業負責人應將舞伴、服務生及從業人員列冊登記,存置於營業場所,供主管機關查核,異動時亦同。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不得以從業人員從事舞伴或服務生之工作。
三、不得僱用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為從業人員。
四、不得媒介色情行為或由從業人員為妨害風化之行為。
五、不得陳列或販售違禁物品。
六、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禁止進入,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之,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應將執業之舞伴或服務生最近半身照片 (二吋以上) 黏貼於相片簿,存置於營業場所,以備核對。
八、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
九、安全門不得加鎖,並在明顯處標明逃生方向。
十、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十一、從業人員不得在街道上招攬顧客。
舞場業應遵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該行業之營業狀況,業者不得拒絕或妨礙其檢查。檢查結果,如發現有經營不當情事,應即糾正,並依法處理。
舞廳、舞場業除應遵守第八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通道不得加設座位,並應留設一公尺以上之寬度。
二、門票 (包括舞票) 價格,應分別標明,懸掛於售票口或場內明顯之處所。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2.0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