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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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行業負責人應將舞伴、服務生及從業人員列冊登記,存置於營業場所,供主管機關查核,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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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88.06.30訂定)第7條,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等業務的負責人應該將舞伴、服務生以及從業人員的名單登記在營業場所,供主管機關進行核查。在異動時,也需要更新登記資料。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一號判決書,舞廳若僱用公關小姐陪侍顧客唱歌、喝酒屬於附帶服務性質,而不另收費,則不得認為是經營公司登記範圍外的酒吧業務。該案判決中引用了經濟部商業司研究員的證詞,該證詞指出舞伴陪客人唱歌、喝酒是營業上不可避免的行為,如果沒有獨立收費是許可的。 參考資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十一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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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