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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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6 條,各該行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營業場所平面圖,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其有毀損或遺失者,應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該條規定要求營業場所在明顯處懸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營業場所平面圖。如果這些證件損壞或遺失,營業人應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例如,一家舞廳發現他們的公司執照因意外損壞而無法正常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根據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6 條,該舞廳應向所在地的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公司執照,以符合法規要求。
- 使用執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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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