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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舞廳、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具學生身分者為舞伴或服務生;僱用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不得以從業人員從事舞伴或服務生之工作。 三、不得僱用曾犯妨害風化、和誘略誘罪者為從業人員。 四、不得媒介色情行為或由從業人員為妨害風化之行為。 五、不得陳列或販售違禁物品。 六、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應禁止進入,並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之,必要時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七、應將執業之舞伴或服務生最近半身照片 (二吋以上) 黏貼於相片簿,存置於營業場所,以備對。 八、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 九、安全門不得加鎖,並在明顯處標明逃生方向。 十、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十一、從業人員不得在街道上招攬顧客。 舞場業應遵守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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