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該行業之營業狀況,業者不得拒絕或妨礙其檢查。檢查結果,如發現有經營不當情事,應即糾正,並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的第9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該行業進行檢查的權力,並要求業者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如果檢查結果發現有經營不當情事,應立即進行糾正並依法處理。根據經濟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經(八八)商七字第八八二一○七一四號函的解釋,舞廳業者陪侍顧客唱歌、喝酒等的行為屬於營業上不可避免的行為,不需要另行登記酒吧業務。根據該行政規範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利派員檢查舞廳與酒吧業者,並要求其配合檢查的行為。這項規定保證了主管機關在確保該行業營運遵守法規的同時,提供了適當的監督機制和法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