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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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要立即報告警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當發現以下情況之一: 一、通緝犯或有犯罪嫌疑者。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秩序的情事者。 參考資料: -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10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通緝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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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