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該行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警察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 一、通緝犯或有犯罪嫌疑者。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秩序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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