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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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第 4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不得擔任該行業負責人的情況: 1. 未滿二十歲者。 2. 在校學生者。 3. 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 4. 在最近三年內,曾因經營各該行業,致其商號 (公司) 受勒令歇業或撤銷登記處分者。 參考資料: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和誘名詞
- 略誘罪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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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