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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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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脫離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 ,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辦理脫離該組織之登記。(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7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在本法規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的人,必須在本法規施行後的兩個月內,親自前往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所屬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辦理脫離該組織的登記手續。脫離犯罪組織切結書的格式可以參照附件一,附件詳細內容可參考行政院公報第2卷51期7頁。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在法規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的人想要脫離該組織,必須在施行後的兩個月內前往警察局辦理登記手續。這個登記是要填寫脫離犯罪組織切結書,附件一應該有提供範例供參考。這個登記程序要前往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住所、居所所屬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具體的辦理程序和細節,包括切結書的格式,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報第2卷51期7頁的相關資訊。

  • 切結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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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脫離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