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登記解散該組織,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脫離登記: 一、解散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 二、犯罪組織成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8、9 頁)
根據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3條,當犯罪組織的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在本條例施行後的兩個月內,應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的住所、居住地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登記解散該組織,並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脫離登記。這需要提交解散犯罪組織切結書和犯罪組織成員名冊。這些文件的格式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報第2卷第51期的附件二和附件三。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8、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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