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得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由其部隊長或該管長官核轉部隊或監所所在地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文件送達後,該管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辦理第五條所定事項。
根據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4條,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的人,只要符合前兩條所定情形,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這些文件需要由他們所屬的部隊長或該管長官核轉到所在地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一旦文件送達警察機關,該管警察機關應立即派員前往辦理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所需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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