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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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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得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由其部隊長或該管長官轉部隊或監所所在地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文件送達後,該管警察機關應即派員前往辦理第五條所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4條,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的人,只要符合前兩條所定情形,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這些文件需要由他們所屬的部隊長或該管長官核轉到所在地的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並視同已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 一旦文件送達警察機關,該管警察機關應立即派員前往辦理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所需的事項。

  • 拘禁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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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有前二條所定情形者,得於期限內提出相關文件,由其部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