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具現役軍人身分者,移送管轄軍事審判機關。 依本條移送者,除另涉他案外,均不隨案移送。
根據《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6條,當警察機關完成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的作業後,應該將相關資料,包括筆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如果涉及到現役軍人,則應該移送管轄的軍事審判機關。根據本條的規定,移送的資料不會隨著其他案件一起移送。 例如,若有一個犯罪組織的成員決定脫離該組織並登記,警察機關完成登記作業後,應將相關資料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然後該成員將被審查是否成功脫離犯罪組織。若該成員是現役軍人,則相關資料應該移送軍事審判機關進行審判。這樣方式可以確保該成員能夠合法地脫離犯罪組織,並避免其他與該案件無關的資料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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