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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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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具現役軍人身分者,移送管轄軍事審判機關。 依本條移送者,除另涉他案外,均不隨案移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6條,當警察機關完成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的作業後,應該將相關資料,包括筆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如果涉及到現役軍人,則應該移送管轄的軍事審判機關。根據本條的規定,移送的資料不會隨著其他案件一起移送。 例如,若有一個犯罪組織的成員決定脫離該組織並登記,警察機關完成登記作業後,應將相關資料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然後該成員將被審查是否成功脫離犯罪組織。若該成員是現役軍人,則相關資料應該移送軍事審判機關進行審判。這樣方式可以確保該成員能夠合法地脫離犯罪組織,並避免其他與該案件無關的資料被移送。

  • 切結書名詞
  • 少年名詞
  • 他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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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6 條規定:「受理犯罪組織登記脫離及解散之警察機關,於完成登記作業後,應檢具筆錄、切結書及成員名冊等相關資料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