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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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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根據這條法規,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保全業的相關事務中,有關法規和監管行為的責任由相應的政府部門負責。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保全業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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