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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21 條

  1. 1.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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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21條的解釋: 1. 根據本法所處的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進行處理。這表示罰鍰的收取和執行是由當地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的。 2. 如果通知被告知繳納罰款,但逾期不繳納,則該罰款案件將被移送給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被告知有罰金需要繳納,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繳納,主管機關將轉交法院來強制執行罰款。 這些解釋可參考《保全業法》的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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