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全業法第21條的解釋: 1. 根據本法所處的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進行處理。這表示罰鍰的收取和執行是由當地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的。 2. 如果通知被告知繳納罰款,但逾期不繳納,則該罰款案件將被移送給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被告知有罰金需要繳納,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繳納,主管機關將轉交法院來強制執行罰款。 這些解釋可參考《保全業法》的最新版本。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主管機關及對逾期未繳納罰鍰者,據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行政罰之效果。
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主管機關及對逾期未繳納罰鍰者,據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行政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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