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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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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20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經在經營保全業的業者,在本法施行後的一年內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逾期未辦理許可,主管機關可以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者撤銷部分登記事項。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保全業的合法運作和管理。如果既有業者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有權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這一措施旨在強制業者合法運作,並確保其符合法規的運作。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目前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設之保全公司,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801212 制定)

明定目前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設之保全公司,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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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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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20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