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撤銷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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