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全業法19

快速跳轉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9條的規定,若一個人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卻仍然從事保全業務,應該被命令停止經營業務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保全業的合法經營,以保障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在保全業的執照被撤銷後仍然繼續經營業務,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並處以適當的罰款。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明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保全業之處罰。   二、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僅及於擅自以公司名義經營之情形,並未包括本條之情形。   三、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

  • 撤銷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罰鍰名詞
(0801212 制定)

一、明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保全業之處罰。   二、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僅及於擅自以公司名義經營之情形,並未包括本條之情形。   三、參考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9 條規定:「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