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19 條
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而仍經營保全業務者,應勒令歇業,並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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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9條的規定,若一個人未經許可或已經撤銷許可卻仍然從事保全業務,應該被命令停止經營業務並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保全業的合法經營,以保障公眾的安全和權益。 例如,假設一家公司在保全業的執照被撤銷後仍然繼續經營業務,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公司停止業務並處以適當的罰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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