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第18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保全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保全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或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警告或罰鍰,罰鍰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第二項則提到,對於同一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連續按次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全業者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全業法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業者再次違反相同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之處分,並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而為適當之處置。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一、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之處分,並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而為適當之處置。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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