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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18 條

  1. 1.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2. 2.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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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18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保全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保全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或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警告或罰鍰,罰鍰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第二項則提到,對於同一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連續按次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全業者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全業法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業者再次違反相同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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