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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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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2. 2.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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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18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保全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保全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或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警告或罰鍰,罰鍰的金額為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第二項則提到,對於同一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連續按次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全業者未著定式服裝,主管機關可以依據保全業法第18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進行警告或處以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業者再次違反相同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按次連續處以罰鍰。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之處分,並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而為適當之處置。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0801212 制定)

一、明定保全業違反本條例之處分,並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而為適當之處置。   二、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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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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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8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