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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2.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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