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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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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
得視情節,對該保全業為警告之處分,或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
,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項
規定者。 二、違反
第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未著定式服裝者。
前項之罰鍰處分,得連續按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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