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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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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2. 2.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2條,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應詳細記載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這可以確保保全業務在執行過程中有一個明確的合同依據。根據上述範例,案件中提到的電子保全服務契約書即為書面契約的一種形式,并記載了受保全業者承諾在繼續保全系統的情況下接管業務的內容。這則範例顯示了保全業法第12條即使在電子合同中也适用。

立法沿革 1

(0801212 制定)

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期保全契約之誠信公平,明定保全業與受保戶間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01212 制定)

為期保全契約之誠信公平,明定保全業與受保戶間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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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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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2 條規定:「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