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全業法第12條,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應詳細記載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這可以確保保全業務在執行過程中有一個明確的合同依據。根據上述範例,案件中提到的電子保全服務契約書即為書面契約的一種形式,并記載了受保全業者承諾在繼續保全系統的情況下接管業務的內容。這則範例顯示了保全業法第12條即使在電子合同中也适用。
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期保全契約之誠信公平,明定保全業與受保戶間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期保全契約之誠信公平,明定保全業與受保戶間應訂立書面契約,其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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