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12 條
- 1.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 2.前項書面契約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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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2條,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該書面契約應詳細記載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這可以確保保全業務在執行過程中有一個明確的合同依據。根據上述範例,案件中提到的電子保全服務契約書即為書面契約的一種形式,并記載了受保全業者承諾在繼續保全系統的情況下接管業務的內容。這則範例顯示了保全業法第12條即使在電子合同中也适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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