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全業法13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2. 2.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
  3. 3.主管機關應定期查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13條的解釋如下: 1.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根據這項條文,主管機關有權派員隨時進行檢查,並提出要求以取得相關資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對保全業進行監督和檢查,以確保其業務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2. 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 這項條文規定,保全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和要求。他們必須配合主管機關的檢查工作,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 3.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根據這項條文,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的資格。如果保全人員出現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通知所屬保全業,並解職相關人員。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1).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1). - 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275).

立法沿革 2

(0801212 制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令其提供相關文件。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十三條、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三條,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1001108 修正)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從業人員,對前項之檢查及要求,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其有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

立法理由為提升廣大社會民眾,對保全人員職業信賴及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增列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發現不符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不得繼續擔任保全人員職務。

(0801212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令其提供相關文件。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十三條、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三條,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1001108 修正)

為提升廣大社會民眾,對保全人員職業信賴及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增列第三項,規範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發現不符者,應通知所屬保全業即予解職,不得繼續擔任保全人員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保全業業務情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保全業之董事、監察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