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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全業法 第 10-1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2. 2.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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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0-1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各項情況的釋義: 1. 未成年或逾七十歲:未成年或超過七十歲的人不能擔任保全人員。這意味著保全人員必須年滿十八歲且未滿七十歲才能從事保全業務。 範例:例如,一位年輕的十七歲人士或者是一位七十一歲的老人不能擔任保全人員。 2. 曾犯特定法條的罪行:曾經被定罪犯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等法條所列明的罪行的人,或被定罪犯有特定刑法條文的罪行,例如第173條至第180條、第185條之一、第185條之二、第186條之一、第190條、第191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271至275條、第277條第二項及第278條等條文所列的罪行,只要犯罪行為被判決有罪,且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即無法擔任保全人員。然而,如果犯罪行為結果是緩刑宣告、或是犯罪行為的刑罰是罰金、社會勞動、勞役等判決執行完畢,或者是無罪確定的,則不在此限。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曾經因販賣毒品被定罪,且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確定,那麼他將不能擔任保全人員。然而,如果一個人曾經因販賣毒品被定罪,但後來判決確定為無罪,那麼他可以繼續擔任保全人員。 3. 因故意犯非特定法條的罪行且受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的刑罰:如果有人因故意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且刑罰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那麼他將無法擔任保全人員。然而,如果犯罪的判決宣告為緩刑,則不在此限。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那麼他無法擔任保全人員。然而,如果他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但判決宣告為緩刑,那麼他可以繼續擔任保全人員。 4. 曾受保安處分的裁定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曾經受到保安處分(強制工作)的裁定確定,且這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的人,將無法擔任保全人員。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違反而被宣告接受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但這個處分的執行尚未開始或尚未完畢,那麼他無法擔任保全人員。 總結:保全業法第10-1條規定了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情況,包括未成年、年齡超過七十歲、曾犯特定法條或刑法條文的罪行且經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因故意犯非特定法條的罪行且受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的刑罰且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曾受保安處分的裁定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根據這些限制,保全業在聘用人員時應仔細考慮法律對擔任保全人員的資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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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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