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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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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2,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時,應給予一週以上的職前專業訓練,並且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進行四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這些訓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全人員具備適當的能力和知識,以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公眾利益。在案件中,被告公司沒有為保全人員提供適當的訓練,違反了這一法條的規定。原告公司表示他們會改進這個疏失,並已經報名讓保全人員接受訓練。然而,警察局的調查結果顯示,其中一名保全人員並未接受職前訓練,另一名保全人員則未接受在職訓練。被告公司指出這是因為公司行為失誤及排班調度不出時間造成的,但這並不免除他們違反法律的責任。因此,根據這些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公司違反了保全業法第10條之2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920103 增訂)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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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0-2 條規定:「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