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根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2,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時,應給予一週以上的職前專業訓練,並且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進行四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這些訓練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全人員具備適當的能力和知識,以維護社會治安和保障公眾利益。在案件中,被告公司沒有為保全人員提供適當的訓練,違反了這一法條的規定。原告公司表示他們會改進這個疏失,並已經報名讓保全人員接受訓練。然而,警察局的調查結果顯示,其中一名保全人員並未接受職前訓練,另一名保全人員則未接受在職訓練。被告公司指出這是因為公司行為失誤及排班調度不出時間造成的,但這並不免除他們違反法律的責任。因此,根據這些事實,可以認定被告公司違反了保全業法第10條之2的規定。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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