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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