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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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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9條,保全業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負賠償之責任,並且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責任保險需要在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得中途退保。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1

立法沿革 2

(0801212 制定)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業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保戶於受損害時能得到合理賠償。   二、參考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四條。   三、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立法例訂定。

(1080531 修正)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立法理由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鑑於投保金額之訂定屬內政部管轄,故將第一項句末「會同財政部」等文字,予以刪除。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1212 制定)

一、明定保全業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保戶於受損害時能得到合理賠償。   二、參考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四條。   三、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立法例訂定。

(1080531 修正)

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鑑於投保金額之訂定屬內政部管轄,故將第一項句末「會同財政部」等文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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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9 條規定:「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