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 9 條
- 1.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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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第9條,保全業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負賠償之責任,並且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責任保險需要在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得中途退保。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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