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全業法第9條,保全業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負賠償之責任,並且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根據法條的第2項規定,責任保險需要在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不得中途退保。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1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業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保戶於受損害時能得到合理賠償。 二、參考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四條。 三、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立法例訂定。
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之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立法理由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鑑於投保金額之訂定屬內政部管轄,故將第一項句末「會同財政部」等文字,予以刪除。
一、明定保全業應投保責任保險,使受保戶於受損害時能得到合理賠償。 二、參考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十四條。 三、第二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立法例訂定。
鑑於保全業法規定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使保全業法更為完備及避免誤導民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條文,將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鑑於投保金額之訂定屬內政部管轄,故將第一項句末「會同財政部」等文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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