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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保全業應有左列設備: 一、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 二、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 三、巡迴服務車。 四、運鈔車:經營第四條第二款之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經營項目核定應有之設備。
  2. 前項第三款巡迴服務車及第四款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應有之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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