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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