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 條
- 1.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 條規範水源投毒罪,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及未遂均罰。
Q · 在水庫丟東西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 190 條,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即構成本罪,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抽象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飲用或受害即成立;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供公眾所飲」為核心要件,社區水塔等特定多數人使用之水源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打開水龍頭喝一口水,從來沒想過這個動作背後有一條刑法在保護你。刑法第190條就是那條線:任何人往公眾飲用的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毒或丟入妨害衛生的東西,最輕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有人因此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點在「公眾所飲」四個字,不是你家的水塔,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水源。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抽象危險犯」:只要你投了,就算最後沒人喝到、沒人受傷,罪名照樣成立。立法者覺得飲用水這件事太根本,不能等到有人生病才來算帳。連過失(例如化工廠員工不小心讓毒物流進水源)都處罰,還處罰未遂。這是刑法分則裡少數「防守到極致」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保護公眾飲用水源之核心條文,規範對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本條屬抽象危險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同時處罰過失犯與未遂犯,是刑法分則中防守強度最高之公共危險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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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有人往水庫丟垃圾算不算這條?▾
看「垃圾」是什麼以及水庫是不是供公眾飲用水源。一般廚餘、塑膠袋可能不符合「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的要件,會走水污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但若是動物屍體、化學品、病原污染物丟入供水水源,就可能成立本條。實務上很多新聞講的「投毒」其實不構成本條,因為水體不屬於公眾飲用水源,檢方會改用他罪。
Q2自己家的水塔被鄰居下毒也是這條嗎?▾
不是。本條保護的是「公眾所飲」,即不特定多數人共用的水源。家中水塔僅家人使用屬於特定人,應走刑法第 271 條殺人未遂、第 277 條傷害或第 191 條之 1 的毒害人體健康罪。罪名選錯會導致起訴失敗,告訴時若不確定就把所有可能的罪名都列上,由檢察官認定。
Q3工廠員工不小心讓化學品流進水源,會被抓去關嗎?▾
第三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的: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若事後積極通報、配合調查、無人受害,通常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第一時間主動通報比事後被查到的差別非常大,前者可能緩起訴,後者可能實刑。
Q4刑法 190 條是什麼?▾
水源投毒罪,規範對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屬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供公眾所飲」?▾
指不特定多數人共用之飲用水體;自來水公司之取水口、配水池、公共給水設施屬之,私人水塔、特定共用水源不屬之。
Q6什麼算「妨害衛生物品」?▾
雖非劇毒但具妨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含病原性物質、工業廢液、動物屍體、腐敗物、化學廢棄物等。
Q7抽象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基於行為類型高度危險性,將處罰時點前置至行為完成時,不需實際發生損害結果即成立犯罪。
Q8發現水源被污染怎麼通報?▾
立即雙線通報:110 報警 + 自來水公司請求採樣保全;同時拍照記錄時間地點與可疑物,本條第四項處罰未遂犯,警方可即時制止。
Q9過失污染水源怎麼自救?▾
第一時間主動通報主管機關、配合採樣調查、立即啟動善後措施,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關鍵;事後被查到差別非常大。
Q10怎麼蒐證證明對方投毒?▾
監視器影像、水樣採集(請自來水公司或衛生局協助)、可疑物照片、目擊證人、嫌疑人手機定位與行蹤紀錄。
Q11過失犯怎麼爭取緩刑?▾
主動通報、提出 SOP 改善方案、配合行政處分、賠償受害方、無前科者較易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折算約 9 萬元)。
Q12190 vs 190-1 污染環境罪差在哪?▾
190 保護「供公眾所飲」水體屬抽象危險犯,190-1 保護環境(空氣土壤河川)需「致生公共危險」屬具體危險犯,前者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90 | law_190_1 | law_191_1 |
|---|---|---|---|
| 保護客體 | 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 | 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環境(不限飲用) | 他人飲食物品(公眾或特定人皆可) |
| 本刑(基本型)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犯罪類型 |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公共危險) | 抽象危險犯 |
| 過失犯處罰 | 有(第三項,6 月以下) | 有(第三項,3 年以下) | 無 |
| 未遂犯處罰 | 有(第四項) | 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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