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 條
- 1.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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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 條規範水源投毒罪,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及未遂均罰。
Q · 在水庫丟東西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 190 條,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即構成本罪,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抽象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飲用或受害即成立;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供公眾所飲」為核心要件,社區水塔等特定多數人使用之水源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打開水龍頭喝一口水,從來沒想過這個動作背後有一條刑法在保護你。刑法第190條就是那條線:任何人往公眾飲用的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毒或丟入妨害衛生的東西,最輕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有人因此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點在「公眾所飲」四個字,不是你家的水塔,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水源。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抽象危險犯」:只要你投了,就算最後沒人喝到、沒人受傷,罪名照樣成立。立法者覺得飲用水這件事太根本,不能等到有人生病才來算帳。連過失(例如化工廠員工不小心讓毒物流進水源)都處罰,還處罰未遂。這是刑法分則裡少數「防守到極致」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保護公眾飲用水源之核心條文,規範對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本條屬抽象危險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同時處罰過失犯與未遂犯,是刑法分則中防守強度最高之公共危險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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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90 條是什麼罪?▾
水源投毒罪,規範對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屬公共危險罪章之抽象危險犯。
Q2刑法 190 條要關幾年?▾
故意犯第一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過失犯:六月以下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3在水庫丟垃圾算違法嗎?▾
看丟的是否屬「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及水庫是否為供公眾飲用水源。一般廚餘走廢清法,化學品或病原物丟入飲用水源可能成立本條。
Q4自家水塔被下毒是不是這條?▾
不是。本條保護「供公眾所飲」即不特定多數人共用水源,社區水塔屬特定多數,走刑法 191-1 對公眾飲食物下毒罪或殺人未遂。
Q5過失污染水源也算嗎?▾
算。第三項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化工廠或自來水廠操作失誤都可能成立。
Q6沒人喝到也成立嗎?▾
成立。本條為抽象危險犯,投放行為完成即犯罪既遂,不需任何人實際飲用或發生健康受損。
Q7怎麼判斷「供公眾所飲」?▾
關鍵在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之飲用水源。自來水公司之取水口、配水池、公共給水設施屬之;私人水塔、特定人共用水源不屬之。
Q8發現有人在水源邊丟東西怎麼辦?▾
立即報警並通知自來水公司請求即時採樣;本條第四項處罰未遂犯,警方可在投放完成前即時制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90 | law_190_1 | law_191_1 |
|---|---|---|---|
| 保護客體 | 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 | 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環境(不限飲用) | 他人飲食物品(公眾或特定人皆可) |
| 本刑(基本型)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犯罪類型 | 抽象危險犯 | 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公共危險) | 抽象危險犯 |
| 過失犯處罰 | 有(第三項,6 月以下) | 有(第三項,3 年以下) | 無 |
| 未遂犯處罰 | 有(第四項) | 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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