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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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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 條規範水源投毒罪,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及未遂均罰。

Q · 在水庫丟東西算犯罪嗎?

看是否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

依刑法第 190 條,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即構成本罪,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抽象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飲用或受害即成立;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供公眾所飲」為核心要件,社區水塔等特定多數人使用之水源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打開水龍頭喝一口水,從來沒想過這個動作背後有一條刑法在保護你。刑法第190條就是那條線:任何人往公眾飲用的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毒或丟入妨害衛生的東西,最輕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有人因此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點在「公眾所飲」四個字,不是你家的水塔,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水源。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抽象危險犯」:只要你投了,就算最後沒人喝到、沒人受傷,罪名照樣成立。立法者覺得飲用水這件事太根本,不能等到有人生病才來算帳。連過失(例如化工廠員工不小心讓毒物流進水源)都處罰,還處罰未遂。這是刑法分則裡少數「防守到極致」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保護公眾飲用水源之核心條文,規範對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本條屬抽象危險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同時處罰過失犯與未遂犯,是刑法分則中防守強度最高之公共危險條文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人往水庫丟垃圾算不算這條?

看「垃圾」是什麼以及水庫是不是供公眾飲用水源。一般廚餘、塑膠袋可能不符合「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的要件,會走水污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但若是動物屍體、化學品、病原污染物丟入供水水源,就可能成立本條。實務上很多新聞講的「投毒」其實不構成本條,因為水體不屬於公眾飲用水源,檢方會改用他罪。

Q2自己家的水塔被鄰居下毒也是這條嗎?

不是。本條保護的是「公眾所飲」,即不特定多數人共用的水源。家中水塔僅家人使用屬於特定人,應走刑法第 271 條殺人未遂、第 277 條傷害或第 191 條之 1 的毒害人體健康罪。罪名選錯會導致起訴失敗,告訴時若不確定就把所有可能的罪名都列上,由檢察官認定。

Q3工廠員工不小心讓化學品流進水源,會被抓去關嗎?

第三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的: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若事後積極通報、配合調查、無人受害,通常有機會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第一時間主動通報比事後被查到的差別非常大,前者可能緩起訴,後者可能實刑。

Q4刑法 190 條是什麼?

水源投毒罪,規範對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屬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供公眾所飲」?

指不特定多數人共用之飲用水體;自來水公司之取水口、配水池、公共給水設施屬之,私人水塔、特定共用水源不屬之。

Q6什麼算「妨害衛生物品」?

雖非劇毒但具妨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含病原性物質、工業廢液、動物屍體、腐敗物、化學廢棄物等。

Q7抽象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基於行為類型高度危險性,將處罰時點前置至行為完成時,不需實際發生損害結果即成立犯罪。

Q8發現水源被污染怎麼通報?

立即雙線通報:110 報警 + 自來水公司請求採樣保全;同時拍照記錄時間地點與可疑物,本條第四項處罰未遂犯,警方可即時制止。

Q9過失污染水源怎麼自救?

第一時間主動通報主管機關、配合採樣調查、立即啟動善後措施,是爭取緩起訴或緩刑的關鍵;事後被查到差別非常大。

Q10怎麼蒐證證明對方投毒?

監視器影像、水樣採集(請自來水公司或衛生局協助)、可疑物照片、目擊證人、嫌疑人手機定位與行蹤紀錄。

Q11過失犯怎麼爭取緩刑?

主動通報、提出 SOP 改善方案、配合行政處分、賠償受害方、無前科者較易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折算約 9 萬元)。

Q12190 vs 190-1 污染環境罪差在哪?

190 保護「供公眾所飲」水體屬抽象危險犯,190-1 保護環境(空氣土壤河川)需「致生公共危險」屬具體危險犯,前者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190law_190_1law_191_1
保護客體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環境(不限飲用)他人飲食物品(公眾或特定人皆可)
本刑(基本型)1 年以上 7 年以下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類型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公共危險)抽象危險犯
過失犯處罰有(第三項,6 月以下)有(第三項,3 年以下)
未遂犯處罰有(第四項)

law_190

保護客體
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
本刑(基本型)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犯罪類型
抽象危險犯
過失犯處罰
有(第三項,6 月以下)
未遂犯處罰
有(第四項)

law_190_1

保護客體
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環境(不限飲用)
本刑(基本型)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類型
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公共危險)
過失犯處罰
有(第三項,3 年以下)
未遂犯處罰

law_191_1

保護客體
他人飲食物品(公眾或特定人皆可)
本刑(基本型)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類型
抽象危險犯
過失犯處罰
未遂犯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法 第144条(浄水毒物等混入罪)
韓國형법 제195조(수도음용수의 독물혼입)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
德國StGB § 314(Gemeingefährliche Vergiftung)
美國42 U.S.C. § 300i-1(Tampering with public water systems,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第二項末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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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0 條規定:「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