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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0 條

  1. 1.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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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0 條規範水源投毒罪,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及未遂均罰。

Q · 在水庫丟東西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 190 條,將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投入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即構成本罪,本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抽象危險犯,不需有人實際飲用或受害即成立;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供公眾所飲」為核心要件,社區水塔等特定多數人使用之水源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打開水龍頭喝一口水,從來沒想過這個動作背後有一條刑法在保護你。刑法第190條就是那條線:任何人往公眾飲用的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毒或丟入妨害衛生的東西,最輕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有人因此死亡,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重點在「公眾所飲」四個字,不是你家的水塔,是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水源。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是「抽象危險犯」:只要你投了,就算最後沒人喝到、沒人受傷,罪名照樣成立。立法者覺得飲用水這件事太根本,不能等到有人生病才來算帳。連過失(例如化工廠員工不小心讓毒物流進水源)都處罰,還處罰未遂。這是刑法分則裡少數「防守到極致」的條文之一。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0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保護公眾飲用水源之核心條文,規範對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本條屬抽象危險犯,行為完成即成立,不需發生實害結果;同時處罰過失犯與未遂犯,是刑法分則中防守強度最高之公共危險條文之一。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90 條是什麼罪?

水源投毒罪,規範對供公眾所飲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之行為,屬公共危險罪章之抽象危險犯。

Q2刑法 190 條要關幾年?

故意犯第一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過失犯:六月以下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3在水庫丟垃圾算違法嗎?

看丟的是否屬「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及水庫是否為供公眾飲用水源。一般廚餘走廢清法,化學品或病原物丟入飲用水源可能成立本條。

Q4自家水塔被下毒是不是這條?

不是。本條保護「供公眾所飲」即不特定多數人共用水源,社區水塔屬特定多數,走刑法 191-1 對公眾飲食物下毒罪或殺人未遂。

Q5過失污染水源也算嗎?

算。第三項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化工廠或自來水廠操作失誤都可能成立。

Q6沒人喝到也成立嗎?

成立。本條為抽象危險犯,投放行為完成即犯罪既遂,不需任何人實際飲用或發生健康受損。

Q7怎麼判斷「供公眾所飲」?

關鍵在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之飲用水源。自來水公司之取水口、配水池、公共給水設施屬之;私人水塔、特定人共用水源不屬之。

Q8發現有人在水源邊丟東西怎麼辦?

立即報警並通知自來水公司請求即時採樣;本條第四項處罰未遂犯,警方可在投放完成前即時制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190law_190_1law_191_1
保護客體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自來水池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環境(不限飲用)他人飲食物品(公眾或特定人皆可)
本刑(基本型)1 年以上 7 年以下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類型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需致生公共危險)抽象危險犯
過失犯處罰有(第三項,6 月以下)有(第三項,3 年以下)
未遂犯處罰有(第四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 第144条(浄水毒物等混入罪)
🇰🇷 韓國형법 제195조(수도음용수의 독물혼입)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
🇩🇪 德國StGB § 314(Gemeingefährliche Vergiftung)
🇺🇸 美國42 U.S.C. § 300i-1(Tampering with public water systems,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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