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1 條
- 1.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6 條之 1 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7 年,致死無期徒刑起跳,過失也罰,未遂亦罰。
Q · 爆裂物炸了沒有人傷亡,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186 條之 1 第一項,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不需要實際傷亡。重點在「爆炸當下是否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例如附近有人車、整排民宅、玻璃震碎。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犯亦罰二年以下,未遂亦罰。零傷亡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罪。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爆裂物」離你很遠,那是恐怖分子的事。但這條的適用範圍比你想的廣:工地剩下的雷管、農民自製的炸魚工具、過年自己配的土製煙火,只要「無正當理由」使用而造成公共危險,一年起跳,最高七年。關鍵字是「致生公共危險」,不需要真的炸到人,只要讓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就夠了。炸出個坑、震碎整排玻璃、嚇得整條街跑出來,都算。如果炸死人,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就算是過失(你以為沒事結果炸了),也要吃兩年以下。而且未遂也罰,意思是你引信點了沒爆,照樣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6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關於爆裂物「使用面」的處罰規範,採具體危險犯立場,要求「無正當理由使用」加「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狀態」始成立。設第一項既遂(1-7 年)、第二項結果加重(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第三項過失犯(2 年以下)、第四項未遂犯處罰共四階段,與第 186 條(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形成「前階段持有 / 使用階段」配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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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6-1 條是什麼罪?▾
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最重七年起跳,致死無期徒刑。
Q2致生公共危險怎麼判斷?▾
看爆炸當下是否使不特定多數人或財物陷於危險的具體狀態,不是抽象危險。
Q3爆裂物的範圍包含哪些?▾
炸藥、棉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爆裂物,含工業雷管、自製土製爆裂裝置、超量煙火。
Q4過失爆炸罪會留前科嗎?▾
會。刑法 186-1 第三項過失犯也是刑事罪,最高二年,會留前科紀錄。
Q5爆裂物爆炸罪未遂也罰嗎?▾
罰。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未遂犯亦罰,引信點燃未爆即已成立。
Q6自製煙火算爆裂物嗎?▾
視成分與火藥量。超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標準者可能被歸類為爆裂物。
Q7工地剩餘雷管沒申報違法嗎?▾
違法。同時涉及刑法 186 條持有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Q8爆裂物爆炸罪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項 20 年、第二項致死 30 年、第三項過失犯 10 年(刑法 8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behavior | penalty | key_difference |
|---|---|---|---|
| 刑法 186 條(持有) | 未受允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 | 停在「擁有」階段,未使用 |
| 刑法 186-1 第一項(使用既遂) | 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進入「使用」階段並產生公共危險具體狀態 |
| 刑法 186-1 第二項(結果加重) | 因爆炸致人於死或重傷 | 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 | 有實害結果,刑度跳一個量級 |
| 刑法 186-1 第三項(過失犯) | 過失致爆裂物爆炸生公共危險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意但有注意義務違反,仍屬刑事罪 |
| 刑法 187 條(加重類型) | 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調「犯罪意圖」加重一般持有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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