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1 條

  1. 1.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6 條之 1 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7 年,致死無期徒刑起跳,過失也罰,未遂亦罰。

Q · 爆裂物炸了沒有人傷亡,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186 條之 1 第一項,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不需要實際傷亡。重點在「爆炸當下是否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例如附近有人車、整排民宅、玻璃震碎。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犯亦罰二年以下,未遂亦罰。零傷亡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罪。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爆裂物」離你很遠,那是恐怖分子的事。但這條的適用範圍比你想的廣:工地剩下的雷管、農民自製的炸魚工具、過年自己配的土製煙火,只要「無正當理由」使用而造成公共危險,一年起跳,最高七年。關鍵字是「致生公共危險」,不需要真的炸到人,只要讓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就夠了。炸出個坑、震碎整排玻璃、嚇得整條街跑出來,都算。如果炸死人,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就算是過失(你以為沒事結果炸了),也要吃兩年以下。而且未遂也罰,意思是你引信點了沒爆,照樣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6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關於爆裂物「使用面」的處罰規範,採具體危險犯立場,要求「無正當理由使用」加「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狀態」始成立。設第一項既遂(1-7 年)、第二項結果加重(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第三項過失犯(2 年以下)、第四項未遂犯處罰共四階段,與第 186 條(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形成「前階段持有 / 使用階段」配套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86-1 條是什麼罪?

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最重七年起跳,致死無期徒刑。

Q2致生公共危險怎麼判斷?

看爆炸當下是否使不特定多數人或財物陷於危險的具體狀態,不是抽象危險。

Q3爆裂物的範圍包含哪些?

炸藥、棉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爆裂物,含工業雷管、自製土製爆裂裝置、超量煙火。

Q4過失爆炸罪會留前科嗎?

會。刑法 186-1 第三項過失犯也是刑事罪,最高二年,會留前科紀錄。

Q5爆裂物爆炸罪未遂也罰嗎?

罰。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未遂犯亦罰,引信點燃未爆即已成立。

Q6自製煙火算爆裂物嗎?

視成分與火藥量。超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標準者可能被歸類為爆裂物。

Q7工地剩餘雷管沒申報違法嗎?

違法。同時涉及刑法 186 條持有罪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Q8爆裂物爆炸罪追訴時效多久?

第一項 20 年、第二項致死 30 年、第三項過失犯 10 年(刑法 8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behaviorpenaltykey_difference
刑法 186 條(持有)未受允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停在「擁有」階段,未使用
刑法 186-1 第一項(使用既遂)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進入「使用」階段並產生公共危險具體狀態
刑法 186-1 第二項(結果加重)因爆炸致人於死或重傷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有實害結果,刑度跳一個量級
刑法 186-1 第三項(過失犯)過失致爆裂物爆炸生公共危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無故意但有注意義務違反,仍屬刑事罪
刑法 187 條(加重類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5 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調「犯罪意圖」加重一般持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爆発物取締罰則 第1条(明治17年太政官布告第32号)/ 刑法 第117条(激発物破裂)
🇰🇷 韓國형법 제119조 폭발성물건파열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 德國StGB § 308 Herbeiführen einer Sprengstoffexplosio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2-6 (destruction par substance explosive)
🇺🇸 美國18 U.S.C. § 844(i) (malicious damage by explosives) / § 842 (explosive materia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