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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1 條

  1. 1.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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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6 條之 1 規範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7 年,致死無期徒刑起跳,過失也罰,未遂亦罰。

Q · 爆裂物炸了沒有人傷亡,會被起訴嗎?

依刑法第 186 條之 1 第一項,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成立,不需要實際傷亡。重點在「爆炸當下是否使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例如附近有人車、整排民宅、玻璃震碎。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犯亦罰二年以下,未遂亦罰。零傷亡只影響量刑,不影響成罪。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爆裂物」離你很遠,那是恐怖分子的事。但這條的適用範圍比你想的廣:工地剩下的雷管、農民自製的炸魚工具、過年自己配的土製煙火,只要「無正當理由」使用而造成公共危險,一年起跳,最高七年。關鍵字是「致生公共危險」,不需要真的炸到人,只要讓不特定多數人陷於危險就夠了。炸出個坑、震碎整排玻璃、嚇得整條街跑出來,都算。如果炸死人,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就算是過失(你以為沒事結果炸了),也要吃兩年以下。而且未遂也罰,意思是你引信點了沒爆,照樣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86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關於爆裂物「使用面」的處罰規範,採具體危險犯立場,要求「無正當理由使用」加「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狀態」始成立。設第一項既遂(1-7 年)、第二項結果加重(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第三項過失犯(2 年以下)、第四項未遂犯處罰共四階段,與第 186 條(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形成「前階段持有 / 使用階段」配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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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炸魚真的會被判刑嗎?不是只有罰錢?

會。炸魚除了違反漁業法(罰鍰)外,如果使用的是炸藥、雷管這種爆裂物,就同時觸犯刑法 186-1 條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罰鍰是行政罰,本條是刑事罪,兩個並行處罰。實務上只要檢察官認為「附近有其他人可能受害」,就會以本條起訴,刑度從一年起跳,根本不是繳錢能解決的層級。

Q2我只是持有,沒有使用,會被刑法 186-1 罰嗎?

不會用 186-1,但會用第 186 條(無正當理由持有爆裂物)處罰。本條處罰的是「使用並造成公共危險」,單純持有屬於前一條。兩條可併合處罰:持有被查到是一罪,拿來用又造成危險是另一罪。內行人提示:若家裡因某種原因有來歷不明的爆裂物(繼承來的、撿到的、朋友寄放的),主動向警方通報遠比被查獲好太多,前者可能不起訴,後者直接吃刑責。

Q3過失爆炸和意外有什麼差別?

法律上沒有「意外」這種無責任狀態,只有「不可抗力」才免責。只要對爆炸的發生有任何一點注意義務沒盡到(沒妥善保管、沒檢查引信、沒做安全距離),就是過失。颱風天雷打到倉庫引爆才算不可抗力。內行人提示:法官判斷過失的關鍵是「同樣情況下一個謹慎的人會不會這樣做」,所以所有能證明你有做安全措施的紀錄(照片、巡檢表、訓練證明)都是救命稻草。

Q4刑法 186-1 條是什麼?

公共危險罪章規範爆裂物使用面的核心條文,設既遂、加重、過失、未遂四階段處罰,最重無期徒刑。

Q5什麼算「致生公共危險」?

爆炸當下使不特定多數人或財物陷於危險之具體狀態,採具體危險犯立場,不是抽象風險。

Q6刑法 186-1 條的爆裂物範圍包含哪些?

炸藥、棉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爆裂物,含工業雷管、自製土製爆裂裝置、超量煙火與其他高破壞性化學品。

Q7什麼叫「無正當理由」?

未取得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而動用,私下驅獸、炸魚、婚禮驚喜等均不構成正當理由。

Q8爆裂物爆炸案件怎麼蒐證?

現場照片、爆炸範圍標記、玻璃震損距離、目擊者位置與時間紀錄、附近監視器影像,是檢方判斷公共危險具體狀態的關鍵。

Q9工地或實驗室發現爆裂物該怎麼辦?

停止動作、淨空 50 公尺、撥打 110 並要求排爆小組、保留現場原狀、配合警方前先委任律師。

Q10刑法 186-1 過失犯怎麼認定?

看行為人是否盡到「同樣情況下謹慎之人」的注意義務,巡檢紀錄、訓練證明、安全規範遵守紀錄是救命稻草。

Q11被告刑法 186-1 律師費大概多少?

一審 10-20 萬起跳,含偵查、審判全程;致死加重類型可能上 30-50 萬。委任律師越早越省成本。

Q12刑法 186-1 vs 186 條(持有)差在哪?

186 罰「擁有」(5 年以下),186-1 罰「使用並致公共危險」(1-7 年)。實務常併合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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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86 條(持有)未受允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停在「擁有」階段,未使用
刑法 186-1 第一項(使用既遂)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進入「使用」階段並產生公共危險具體狀態
刑法 186-1 第二項(結果加重)因爆炸致人於死或重傷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10 年有實害結果,刑度跳一個量級
刑法 186-1 第三項(過失犯)過失致爆裂物爆炸生公共危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 萬元以下罰金無故意但有注意義務違反,仍屬刑事罪
刑法 187 條(加重類型)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5 年以下有期徒刑強調「犯罪意圖」加重一般持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爆発物取締罰則 第1条(明治17年太政官布告第32号)/ 刑法 第117条(激発物破裂)
🇰🇷 韓國형법 제119조 폭발성물건파열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 德國StGB § 308 Herbeiführen einer Sprengstoffexplosion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2-6 (destruction par substance explosive)
🇺🇸 美國18 U.S.C. § 844(i) (malicious damage by explosives) / § 842 (explosiv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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