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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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