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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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 條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軍用槍砲或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持有子彈但還沒拿去用,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 187 條,只要你「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子彈,即使尚未實際使用,已成立加重危險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認定靠客觀證據(對話、搜尋紀錄、行為模式),不是被告口頭否認就能脫罪。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實際引爆」,這條更往前推:只要你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且心裡想的是「要拿去犯罪」,就成立,最高五年。注意兩個關鍵詞:「意圖」和「軍用」。意圖是主觀想法,檢察官要從你的行為、對話、搜尋紀錄去推論;軍用則把一般人常忽略的子彈也拉進來,你以為收藏彈殼、買改造零件沒事,只要被認定「意圖供犯罪之用」,這條立刻貼上。這條的殺傷力不在刑度本身(五年以下其實不算重),而在它把刑事責任往前推到「還沒做壞事之前」。你只要被抓到持有+被證明有犯罪意圖,就已經是犯罪既遂,不需要真的去犯那個罪。
法律定性
加重危險物罪指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炸藥、棉花藥、雷汞等)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將處罰提前至「準備階段」的典型危險犯立法,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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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87 條是什麼?▾
加重危險物罪,意圖犯罪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子彈即成立,最重五年。
Q2持有子彈一定要判五年嗎?▾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上限,法院依意圖強度、數量、是否實際使用裁量。
Q3什麼算「軍用」槍砲子彈?▾
具軍事規格、殺傷力達管制標準者,含改造後達軍規動能之物品。
Q4沒意圖只是收藏會被判嗎?▾
不會構成本條,但仍可能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Q5刑法 187 跟槍砲條例哪個重?▾
槍砲條例為特別法刑度更重,實務優先適用槍砲條例。
Q6意圖怎麼證明?▾
檢察官靠對話紀錄、搜尋歷史、購買行為、人際關係推論。
Q7被警方釣魚會成立嗎?▾
看是「機會提供型」還是「犯意誘發型」,後者可主張不罰或減刑。
Q8自首可以減刑嗎?▾
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刑;槍砲條例另有自首特別減免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intent | penalty |
|---|---|---|---|
| 刑法 186 | 未受允准持有爆裂物 | 不需犯罪意圖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 187(本條) | 意圖犯罪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 | 需證明犯罪意圖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刑法 186-1 | 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致生公共危險 | 客觀行為已實施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槍砲條例 7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軍用槍砲 | 不問意圖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
| 槍砲條例 12 | 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子彈 | 不問意圖 | 五年以下(持有)/十年以下(販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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