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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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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 條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軍用槍砲或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持有子彈但還沒拿去用,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 187 條,只要你「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子彈,即使尚未實際使用,已成立加重危險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認定靠客觀證據(對話、搜尋紀錄、行為模式),不是被告口頭否認就能脫罪。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實際引爆」,這條更往前推:只要你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且心裡想的是「要拿去犯罪」,就成立,最高五年。注意兩個關鍵詞:「意圖」和「軍用」。意圖是主觀想法,檢察官要從你的行為、對話、搜尋紀錄去推論;軍用則把一般人常忽略的子彈也拉進來,你以為收藏彈殼、買改造零件沒事,只要被認定「意圖供犯罪之用」,這條立刻貼上。這條的殺傷力不在刑度本身(五年以下其實不算重),而在它把刑事責任往前推到「還沒做壞事之前」。你只要被抓到持有+被證明有犯罪意圖,就已經是犯罪既遂,不需要真的去犯那個罪。

法律定性

加重危險物罪指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炸藥、棉花藥、雷汞等)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將處罰提前至「準備階段」的典型危險犯立法,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87 條是什麼?

加重危險物罪,意圖犯罪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子彈即成立,最重五年。

Q2持有子彈一定要判五年嗎?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上限,法院依意圖強度、數量、是否實際使用裁量。

Q3什麼算「軍用」槍砲子彈?

具軍事規格、殺傷力達管制標準者,含改造後達軍規動能之物品。

Q4沒意圖只是收藏會被判嗎?

不會構成本條,但仍可能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Q5刑法 187 跟槍砲條例哪個重?

槍砲條例為特別法刑度更重,實務優先適用槍砲條例。

Q6意圖怎麼證明?

檢察官靠對話紀錄、搜尋歷史、購買行為、人際關係推論。

Q7被警方釣魚會成立嗎?

看是「機會提供型」還是「犯意誘發型」,後者可主張不罰或減刑。

Q8自首可以減刑嗎?

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刑;槍砲條例另有自首特別減免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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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86未受允准持有爆裂物不需犯罪意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87(本條)意圖犯罪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需證明犯罪意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86-1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致生公共危險客觀行為已實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砲條例 7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軍用槍砲不問意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槍砲條例 12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子彈不問意圖五年以下(持有)/十年以下(販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 日本爆発物取締罰則第 1 条 + 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第 31 条の 2(爆発物使用予備・所持)
🇰🇷 韓國폭발물 사용 등에 관한 처벌의 특례에 관한 법률 + 형법 제 120 조(폭발물 사용 예비・음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25 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德國§ 40 Sprengstoffgesetz + § 52 Waffengesetz(unerlaubter Umgang mit explosionsgefährlichen Stoff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6-1 + Loi du 19 juin 1871(détention d'explosifs en vue de commettre une infraction)
🇺🇸 美國18 U.S.C. § 842(p)(distribution of explosives information with intent to commit federal crime of violence)+ 26 U.S.C. § 5861(NFA possession with int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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