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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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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87 條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軍用槍砲或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持有子彈但還沒拿去用,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 187 條,只要你「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子彈,即使尚未實際使用,已成立加重危險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認定靠客觀證據(對話、搜尋紀錄、行為模式),不是被告口頭否認就能脫罪。

白話解讀

前一條處罰的是「實際引爆」,這條更往前推:只要你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且心裡想的是「要拿去犯罪」,就成立,最高五年。注意兩個關鍵詞:「意圖」和「軍用」。意圖是主觀想法,檢察官要從你的行為、對話、搜尋紀錄去推論;軍用則把一般人常忽略的子彈也拉進來,你以為收藏彈殼、買改造零件沒事,只要被認定「意圖供犯罪之用」,這條立刻貼上。這條的殺傷力不在刑度本身(五年以下其實不算重),而在它把刑事責任往前推到「還沒做壞事之前」。你只要被抓到持有+被證明有犯罪意圖,就已經是犯罪既遂,不需要真的去犯那個罪。

法律定性

加重危險物罪指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爆裂物(炸藥、棉花藥、雷汞等)或軍用槍砲、子彈之行為,為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將處罰提前至「準備階段」的典型危險犯立法,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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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藏軍用品違法嗎?我只是喜歡軍事文物

看你收藏的是什麼。不具殺傷力的軍用品(制服、徽章、模型、退役無擊發功能的槍械)可以合法收藏;但只要是能擊發的槍砲、子彈、爆裂物,一律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需要執照。內行人提示:「去膛」或「除役證明」是關鍵,你要能證明收藏品不具擊發功能,最好留有官方文件。沒有這層證明,警方查獲時第一直覺就是刑法 187 條。

Q2警察釣魚設局,這樣也會被判刑嗎?

實務上要看「誘捕」是屬於「機會提供型」還是「犯意誘發型」。前者(你本來就想犯罪,警方只是給機會)通常仍會判刑;後者(你本來沒意圖,警方刻意引誘你產生犯意)則可能不罰或減刑。內行人提示:如果懷疑是釣魚,全部對話紀錄、警方介入的時間點、誰先提起的,這些細節會決定你是前者還是後者。

Q3持有子彈但還沒拿去用,會被判刑嗎?

會。刑法第 187 條為「危險前置犯」,只要持有行為加上犯罪意圖即構成既遂,不需要實際使用。意圖認定靠客觀證據(對話、搜尋、購買、改造痕跡),不是被告口頭否認就能脫罪。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被查獲,第一時間保持緘默等律師到場,任何對「為什麼會有這個」的解釋都可能成為意圖證據。

Q4刑法 187 條是什麼?

刑法 187 條為加重危險物罪,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即成立,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公共危險罪章將處罰前置到「準備階段」的典型立法。

Q5什麼叫軍用槍砲、子彈?

具軍事規格或殺傷力達管制標準之槍砲彈藥,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鑑定。改造空氣槍、改造彈藥若達軍規動能亦可能被認定。

Q6什麼叫「意圖供犯罪之用」?

主觀上具備拿來犯罪之目的,由客觀證據(對話、搜尋、購買、改造、人際關係)綜合推論,不以行為人自白為必要。

Q7刑法 187 跟刑法 186 差在哪?

186 是未受允准之單純違法持有(二年以下),187 多了「犯罪意圖」加重至五年。意圖是分水嶺,但意圖認定靠客觀證據而非主觀說詞。

Q8被警方查獲怎麼辦?

第一時間保持緘默等律師到場、收集持有正當理由文件、評估自首減刑時機、檢查警方鑑定報告是否符合「軍用」要件。

Q9刑法 187 怎麼判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上限,法院依持有數量、改造程度、意圖強度、犯罪計畫具體性裁量。實務多數案件判處 1-3 年,得緩刑機率視前科而定。

Q10自首能減多少刑?

刑法第 62 條自首得減輕其刑(最多減二分之一);若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該條例有更優惠的自首特別減免規定。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意圖?

提出收藏執照、職業需求文件、繼承來源證明、購買發票、家族傳承紀錄等,並由律師主張本條意圖要件未達成,轉適用刑法 186 或槍砲條例。

Q12刑法 187 vs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哪個重?

槍砲條例為特別法刑度更重(軍用槍砲最重無期、子彈最重十年),實務優先適用槍砲條例。本條多用於不符合槍砲條例構成要件但有意圖之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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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186未受允准持有爆裂物不需犯罪意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87(本條)意圖犯罪而持有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需證明犯罪意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186-1無正當理由使用爆裂物致生公共危險客觀行為已實施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槍砲條例 7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軍用槍砲不問意圖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槍砲條例 12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子彈不問意圖五年以下(持有)/十年以下(販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中華民國刑法第 187 條(加重危險物罪)
🇯🇵 日本爆発物取締罰則第 1 条 + 銃砲刀剣類所持等取締法第 31 条の 2(爆発物使用予備・所持)
🇰🇷 韓國폭발물 사용 등에 관한 처벌의 특례에 관한 법률 + 형법 제 120 조(폭발물 사용 예비・음모)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25 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 德國§ 40 Sprengstoffgesetz + § 52 Waffengesetz(unerlaubter Umgang mit explosionsgefährlichen Stoff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6-1 + Loi du 19 juin 1871(détention d'explosifs en vue de commettre une infraction)
🇺🇸 美國18 U.S.C. § 842(p)(distribution of explosives information with intent to commit federal crime of violence)+ 26 U.S.C. § 5861(NFA possession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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