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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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繼續犯
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軍用槍砲、子彈」實務見解:具殺傷力可供軍事使用即屬之,不以制式槍砲為必要。
crab30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軍用槍砲、子彈」
實:可供軍事上使用,具有殺傷力槍砲子彈均屬之,不以制式槍彈為限
crazyago1015
6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製造:製造零件屬不罰的未遂行為
販賣:實務認爲意圖營利而買入也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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