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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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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具體危險犯:視個案判斷(致公共危險)是否成立犯罪,亦屬結果犯。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例如:放火燒燬路旁停放之情敵機車,且波及兩旁的車。
cyps73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刑度更低。不論他人或自己的,都要造成公共危險才處罰。 具體危險犯。不罰未遂。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例如公墓野草),「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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