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5 條
- 1.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75條規範非住宅、非建築物之放火行為,含故意燒他人物、故意燒自己物、失火三種類型,致生公共危險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Q · 燒個機車也算放火罪嗎?
依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非住宅、非建築物的他人所有物,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周邊有可燃物、有延燒可能),就構成放火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都市環境中幾乎所有放火行為都會被認定符合「致生公共危險」門檻。若在完全空曠無延燒可能的地方燒,才可能降為刑法第354條毀損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刑法175條是放火罪章的「兜底條款」:前面173條處理有人住的建築物、174條處理沒人住的建築物,那其他東西呢?汽車、家具、堆置的物料、路邊的腳踏車、公園的垃圾桶?175條就是接住這些的。但它最重要的設計是加了一個關鍵門檻:「致生公共危險」。意思是你燒的那個東西,必須確實讓周邊環境陷入危險,才構成犯罪。這條表面看是補丁,實際上它在區分兩種行為:「單純毀損」和「製造公共危險」。你拿榔頭砸爛別人的機車是毀損罪,你點火燒別人的機車如果致生公共危險就是放火罪,刑度差十倍。關鍵在於「火」這個東西的特性:它會跑、會跳、會突破所有人設定的界線。所以法律不問你想燒什麼,只問火會不會往外跑。
法律定性
刑法第175條為公共危險罪章「兜底條款」,規範前173條(住宅)、174條(建築物)以外的放火行為,分三項規範:第1項故意燒他人物(1-7年有期徒刑)、第2項故意燒自己物(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失火(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為具體危險犯門檻,須客觀產生延燒可能始構成,不需實際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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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燒個機車會變成放火罪嗎?不是毀損嗎?▾
看地點。刑法175條第1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構成本罪。燒機車如果地點在人車往來的街道、旁邊有其他車輛或建物,就符合「致生公共危險」,適用175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完全空曠無延燒可能的地方,可能只成立刑法354條毀損罪。實務上「致生公共危險」的認定相當寬鬆,都市環境中幾乎所有放火行為都會被認定構成。
Q2「致生公共危險」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是刑法的專業術語,指「客觀上產生了具體的危險狀態」,但不需要真的發生損害。例如火勢雖然被及時撲滅沒有延燒,但當時風向、距離、可燃物分布都顯示有延燒可能,就已經構成。這跟「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符合就算,不問實際危險)不同。實務上法官會審酌火勢規模、周邊環境、風速、滅火難易度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
Q3我燒金紙引發小火災會被起訴嗎?▾
可能會。如果因為未盡注意義務(例如風大不該燒、沒準備滅火器、距離可燃物太近)而引發火災致生公共危險,可能成立刑法175條第3項失火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每年中元節前後都有類似案例被偵辦,在自家陽台、騎樓燒金紙引發火災都曾被起訴。建議使用金爐並遠離可燃物。
Q4刑法175條是什麼?▾
公共危險罪章兜底條款,承接前173、174條未及之放火行為,分故意他人物、故意自己物、失火三項類型。
Q5致生公共危險是什麼意思?▾
刑法的具體危險犯概念,指客觀上產生延燒、波及他人之危險狀態,不需實際發生損害。實務認定相當寬鬆。
Q6什麼叫兜底條款?▾
概括性規範,承接前面條文未涵蓋的情形避免漏洞。175條承接173條住宅、174條建築物外的所有放火行為。
Q7失火罪和放火罪差在哪?▾
失火是過失(未盡注意義務)、放火是故意(明知燒會發生公共危險仍為之)。刑度差距:失火罰金vs放火最高7年。
Q8燒金紙引起火警會被告嗎?▾
如未盡注意義務(風大、太近可燃物、無滅火準備)致延燒可能,成立175條第3項失火罪,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Q9放火罪要關多久?▾
故意燒他人物1-7年、故意燒自己物3年以下、失火只罰金或拘役。律師爭取主張第3項是辯護重點。
Q10怎麼證明致生公共危險?▾
火災鑑定報告、現場照片、風向風速、可燃物分布、距離人群距離綜合判斷,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是核心證據。
Q11175條訴訟費要多少?▾
刑事訴訟無裁判費,但需付律師費(一般8-20萬起跳),刑事附帶民事免裁判費可同時請求賠償。
Q12175 vs 174 差在哪?▾
174條燒「非供人使用建築物」(如倉庫、未住空屋);175條燒「建築物以外物」(如機車、家具、垃圾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scope | penalty | evidence_burden |
|---|---|---|---|
| 刑法175條第1項 | 故意燒他人物致生公共危險 | 1-7年有期徒刑 | 需證明故意+致生公共危險 |
| 刑法175條第2項 | 故意燒自己物致生公共危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點在「致生公共危險」客觀事實 |
| 刑法175條第3項 | 失火燒燬本條範圍物 |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需證明未盡注意義務 |
| 刑法354條毀損罪 | 毀棄他人物但無公共危險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千元以下罰金 | 無延燒可能、無公共危險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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