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5 條(放火、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物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imgs/avatar/ic_avatar_background_3.png)
![](/imgs/avatar/ic_avatar_skin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eye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hairstyle_18.png)
![](/imgs/avatar/ic_avatar_earrings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eyebrow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tattoo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glasses_1.png)
![](/imgs/avatar/ic_avatar_apparel_4.png)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例如公墓野草),「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mgs/avatar-m-4.png)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