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4 條
- 1.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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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74條規範放火空屋罪:他人所有建築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自己所有物致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失火亦罰。
Q · 燒自己的空屋為什麼會被告?
依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的非現用建築物,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構成本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保護的不是建築物本身,而是火失控後的連鎖效應。實務認定「致生公共危險」門檻很低:鄰房可能延燒、瓦斯管線可能引爆、電線可能起火,都會被認定符合。想拆除空屋必須走合法程序申請拆除執照,由合格業者施工。
白話解讀
刑法174條處理的是放火罪的「第二層」:燒的是建築物沒錯,但裡面沒人住、當下也沒人在。乍看之下這條比173條輕很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它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關鍵設計:法律把「燒別人的空屋」和「燒自己的空屋」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燒別人的,直接入罪,三年起跳;燒自己的,必須「致生公共危險」才罰,例如火勢可能延燒到鄰居、可能引燃瓦斯管線。這個區分不是隨便設計的:它告訴你法律真正在保護的不是那棟建築物本身,是火這個東西失控後可能造成的連鎖效應。所以「燒自己的倉庫」在法律上成立的關鍵,不是你燒了什麼,而是你燒出去的風險有多大。
法律定性
刑法第174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的「第二層」,規範對象是現非供人使用、現未有人所在的建築物與運輸工具。本條建立四項處罰架構:對他人所有物的故意放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自己所有物的故意放火致生公共危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過失失火依物品歸屬分別處罰,並罰第1項未遂犯,刑度依危險程度遞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174條是什麼?▾
規範放火非供人使用建築物罪,分他人物、自己物、過失三類處罰,是放火罪「第二層」
Q2放火罪174條和173條差在哪?▾
173條燒「現用」住宅(有人住或在)刑度重;174條燒「非現用」建築物(空屋)刑度較輕但仍是重罪
Q3什麼叫「致生公共危險」?▾
火勢有延燒鄰房、引爆瓦斯、危及電線等可能性,門檻很低,實務認定寬鬆
Q4鄰居縱火燒空屋怎麼舉證?▾
立即報警保全現場、申請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提供監視器與目擊證人,這些是區分故意與失火的關鍵
Q5失火案件怎麼自保?▾
保留電器維修紀錄、天氣資料、目擊者證詞,證明無故意。主動賠償取得諒解書是緩起訴關鍵
Q6被指控放火罪該怎麼做?▾
立即聯繫刑事辯護律師,不要自行向警方說明。釐清三件事:建築物所有權、有無人在、有無致生公共危險
Q7刑法174 vs 175差在哪?▾
174燒建築物與大型運輸工具;175燒「前二條以外」的物品(家具、車輛、雜物)刑度更輕
Q8想合法拆除空屋要怎麼走?▾
申請拆除執照、找合格業者施工、依建築法規程序,絕不可自行縱火,否則直接構成17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item_173 | item_174 | item_175 |
|---|---|---|---|
| 保護客體 | 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火災當下有人) | 現非供人使用 / 現未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延燒風險) | 前二條以外之物(家具、車輛、雜物等) |
| 故意他人物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故意自己物要件 | 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致生公共危險者才處罰 |
| 失火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依物品性質遞減 |
| 未遂犯 | 處罰未遂犯 | 第1項處罰未遂犯 | 不處罰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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