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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174

快速跳轉
  1. 1.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74條規範放火空屋罪:他人所有建築物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自己所有物致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失火亦罰。

Q · 燒自己的空屋為什麼會被告?

只要火可能延燒就構成174條第2項

依刑法第174條第2項,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的非現用建築物,只要「致生公共危險」就構成本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保護的不是建築物本身,而是火失控後的連鎖效應。實務認定「致生公共危險」門檻很低:鄰房可能延燒、瓦斯管線可能引爆、電線可能起火,都會被認定符合。想拆除空屋必須走合法程序申請拆除執照,由合格業者施工。

白話解讀

刑法174條處理的是放火罪的「第二層」:燒的是建築物沒錯,但裡面沒人住、當下也沒人在。乍看之下這條比173條輕很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它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關鍵設計:法律把「燒別人的空屋」和「燒自己的空屋」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燒別人的,直接入罪,三年起跳;燒自己的,必須「致生公共危險」才罰,例如火勢可能延燒到鄰居、可能引燃瓦斯管線。這個區分不是隨便設計的:它告訴你法律真正在保護的不是那棟建築物本身,是火這個東西失控後可能造成的連鎖效應。所以「燒自己的倉庫」在法律上成立的關鍵,不是你燒了什麼,而是你燒出去的風險有多大。

法律定性

刑法第174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的「第二層」,規範對象是現非供人使用、現未有人所在的建築物與運輸工具。本條建立四項處罰架構:對他人所有物的故意放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自己所有物的故意放火致生公共危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過失失火依物品歸屬分別處罰,並罰第1項未遂犯,刑度依危險程度遞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燒掉自己的破舊空屋省拆除費可以嗎?

不行。就算是你自己的,只要火勢有可能延燒到他人財物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刑法174條第2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拆除舊屋必須走合法程序:申請拆除執照、由合格業者施工。即使是完全獨棟、周圍空曠的自家建物,只要當地有野火蔓延風險,也可能構成致生公共危險。

Q2174條和173條差在哪?

差在「裡面有沒有人」。173條處罰的是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刑度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174條處罰的是現非供人使用或現未有人所在的建築物,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實務上最常爭執的是「是否現有人所在」,例如警衛室裡有警衛、倉庫裡有留守員工,都可能讓條文從174跳到173。

Q3我家失火延燒到鄰居會被起訴嗎?

要看鄰居家的狀態。如果延燒到鄰居有人住的住宅,適用173條第2項失火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延燒到鄰居沒人住的空屋或倉庫,適用174條第3項,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罰金。實務上很多失火案件會被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前提是主動賠償、態度良好、過失程度輕微。

Q4刑法174條是什麼?

規範放火非現用建築物罪,分他人物故意、自己物致公共危險、過失失火三類,是放火罪「第二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Q5放火罪174條和173條差在哪?

差在「裡面有沒有人」。173條燒「現用」住宅刑度重(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174條燒「非現用」建築物刑度較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仍是重罪。

Q6什麼叫「致生公共危險」?

火勢具有實質風險可能延燒鄰房、引爆瓦斯管線、危及電線等。實務認定門檻很低,鄰房距離、易燃物分布、氣候條件綜合判斷。

Q7「現非供人使用」和「現未有人所在」差在哪?

前者強調建築物用途狀態(閒置、廢棄),後者強調放火當下無人實際在內。兩個要件並列,符合任一即適用174條。

Q8鄰居縱火燒空屋怎麼舉證?

立即報警保全現場、申請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提供監視器與目擊證人、保留所有權狀照片,這些是區分故意與失火的關鍵。

Q9失火案件怎麼自保?

保留電器維修紀錄、天氣資料、目擊者證詞,證明無故意。主動賠償取得諒解書是緩起訴關鍵,刑事訴訟法253-1規定可緩起訴。

Q10被指控放火罪該怎麼做?

立即聯繫刑事辯護律師,不要自行向警方說明。釐清三件事:建築物所有權、有無人在、有無致生公共危險,這決定適用條款。

Q11想合法拆除空屋要怎麼走?

申請拆除執照、找合格業者施工、依建築法規程序。絕不可自行縱火,否則直接構成174條,刑度遠超拆除費用。

Q12刑法174 vs 175差在哪?

174燒建築物與大型運輸工具;175燒「前二條以外」物品(家具、車輛、雜物)刑度更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item_173item_174item_175
保護客體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火災當下有人)現非供人使用 / 現未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延燒風險)前二條以外之物(家具、車輛、雜物等)
故意他人物刑度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自己物要件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者才處罰
失火刑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物品性質遞減
未遂犯處罰未遂犯第1項處罰未遂犯不處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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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客體
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火災當下有人)
故意他人物刑度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自己物要件
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失火刑度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
處罰未遂犯

item_174

保護客體
現非供人使用 / 現未有人所在建築物(強調延燒風險)
故意他人物刑度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自己物要件
致生公共危險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失火刑度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
第1項處罰未遂犯

item_175

保護客體
前二條以外之物(家具、車輛、雜物等)
故意他人物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自己物要件
致生公共危險者才處罰
失火刑度
依物品性質遞減
未遂犯
不處罰未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109条(非現住建造物等放火罪)
韓國형법 제166조(일반건조물 등에의 방화)
中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
德國StGB § 306(Brandstiftung,一般縱火罪)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22-6(destruction par incendie ou autre moyen dangereux)
美國Model Penal Code § 220.1(Arson)/ 各州 arson statutes 分一級至四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項末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 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231031 制定)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末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二項末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三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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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規定:「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