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cyps73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沒有人在內,區分別人或自己的:
自己的->可控(致生…)
別人的->抽象危險(法定型較高)
* vs 刑法第173條:本條不處罰預備犯
yiling10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二項與第三項後段乃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由個案承辦之司法適用者(檢法)認定是否產生危害,法條文字:致生……危險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具體危險犯
32635554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項:抽象危險犯
1.同本法173條
2.立法擬制
3. [主題+客體+行為]=結果
二項:具體危險犯
1.係由司法人員加以審查法益侵害危險
2.「致生⋯⋯危險」
3.主體+客體+行為+結果(高度危險,而非行為犯的結果)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一項抽象危險
二項具體危險
a391336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典型具體危險犯之立法模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