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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17480 號
要旨
修正「專家諮詢要點」
主旨
修正「專家諮詢要點」 (原名「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 及「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原名「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金額及程序」) 部分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院前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及八十九年九月二日以妡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及第二一三六三號令發布「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及「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金額及程序」在案。二 前開要點、支給金額及程序業已施行二年有餘,受各方肯定,應繼續推行。因本次修正規定專家不參與法院開庭,爰將「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及「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金額及程序」之名稱修正為「專家諮詢要點」及「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俾與條文內容相符。
三 隨函檢附「專家諮詢要點」、「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附件 一:專家諮詢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八九)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五七七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七四八○號函修正下達一 為增進法院於裁判上認事用法之適當性,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特制定本要點。
二 下列民事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 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二) 因營建工程涉訟者。
(三) 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四) 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輻射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者。
(五) 因證券交易、銀行金融管制涉訟者。
(六) 因海商法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七) 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三 下列刑事案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三條案件。
(二) 因醫療行為致死或重傷案件。
(三) 因交通肇事致死或重傷案件。
(四)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案件。
(五) 性侵害犯罪案件。
(六) 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案件。
(七) 違反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案件。
(八) 少年刑事案件。
四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一) 因商標權、專利權、電路布局涉訟者。
(二) 因海洋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水污染、噪音管制、廢棄物清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飲用水管理、環境用藥管理涉訟者。
五 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所列以外之事件,涉及專業領域,案情繁雜,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行專家諮詢。
六 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應依各種事件類別,就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為諮詢之專家,遴選並予列冊,提供法官選任時之參考。
高等法院暨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除得引用前項名冊外,並得遴選適於為諮詢之專家予以列冊,供法官選任時之參考。
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選任前二項名冊以外之專家諮詢。
七 專家之迴避,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但曾為證人、鑑定人、前審或仲裁之專家者,不在此限。八 專家應本於良知及專業確信,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判斷。
法官向專家諮詢,得以電話、請其到院或其他方式為之。
九 專家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一○ 專家因諮詢所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一一 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
「專家諮詢要點」 (原名「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略)附件 二: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八九)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一三六三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九二) 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七四八○號函修正下達一 法院支給諮詢之專家日費、旅費及報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支給要點辦理。
二 專家到場之日費,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標準支給。
三 專家到場提供專業意見,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車輛,長途以搭乘火車及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時間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專家如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旅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之。
專家因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四 專家在途及滯留一日以上期間內之食宿等旅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人員每日膳雜、住宿費給予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五 專家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諮詢之次數及專家提出之意見等,於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
六 事件終結後,專家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報酬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 (如附式) ,通知專家領取。專家申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諮詢完畢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七 專家參與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專家諮詢相關活動,得經列冊法院院長事先許可,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支領費用。
八 本要點自下達日施行。
「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原名「專家參與審判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金額及程序」) 修正條文對照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