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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抽象危險犯:立法者認為光行為就已有相當之危險故構成犯罪,亦屬行為犯。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因過失致自己持有區分所有權且使用中的住家大樓被燒燬,構成本條第2項。
aimer477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實務上對於「燒燬」的定義係指燃燒毀損致令不堪用而喪失其效用而言。 【1】如果住宅全部滅失:燒燬既遂。 【2】如果住宅被燃燒而部分滅失,滅失部分使住宅喪失主要效用:燒燬既遂。 【3】如果住宅被燃燒但未到達喪失主要效:燒燬未遂。
cyps731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管是自己或他人的房子 抽象危險犯
emma
a year ago
1)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因住宅乃供人居住之用,故關鍵在於「現供人使用」 ,不以「放火時內部有人」為必要。 (2)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非供人居住之用的其他建物或類建物,認定上應以「放火時」其「內部有人」為前提;如若當下內部無人,則不屬於§173 的行為客體,應另論§174。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此罪為行為犯;「燒毀」非指結果,而係指放火行為程度的描述
fatt90083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想提問!若縱火時已知該房屋內無人,且該房屋為獨棟並無延燒之可能,那這樣還會成立173第一項之罪嗎?(雖然放火是抽象危險犯,但明顯無附隨危險發生之可能)
pke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抽象危險犯
kevin460408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第一項抽象危險犯
dino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沒有失火致死罪這種鬼東西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放火(故意)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本罪是抽象危險犯,不以行為時事實上確實有人在裡面為必要)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抽象危險犯 *著手時點? 🥣實務81台上987: 將引燃物潑灑於行為對象並備引源得隨時引燃 *燒燬? 🔵獨立燃燒說: 火力不需借助外力即能獨自燃燒 🔵 重要部分效能喪失說(實務、多數說): 主結構,例如臥室客廳等損毀失去功能 🔵全部效能喪失說 *一放火行為燒毁多房屋僅成立ㄧ罪 *在自己使用之集合式住宅放火形同對整棟公寓或大廈放火 II 「失火(過失)燒燬」(negligent arson)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抽象危險犯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屬於抽象危險犯。著手實行放火行為即構成該罪。 *實務採折衷說:獨立燃燒破壞其主要效用為既遂。 *一個放火行為燒毁多房屋成立ㄧ罪。 *整體建築:在自己使用住宅放火與對整棟公寓或大廈放火無異。
sentreepay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主要功能喪失說: 標的物之主要功能因燃燒而至喪失其效用者,為燒燬。 無達成燒燬論未遂。 87年度臺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之主要效用喪失說為‘’多數說‘’
bhakkayeh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放火:創造火源或既存之火力助長火勢,使火力燃燒特定物 失火:過失引起特定物燃燒,可能火力的引燃非出於故意,或對火力之引燃有故意,但因行為人之疏忽使火勢蔓延
brianwang
5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著手時點:將引燃物潑灑於行為對象並備引源得隨時引燃(81台上987) 2.燒燬定義:火力燃燒使喪失物之主要效用(76台上170決、8230決、99台上1236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