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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