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173 條規範放火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未遂與預備犯處罰。
Q · 燒自己家也犯法嗎?我自己的房子欸
燒有人住的房子就犯法,自家也算,無期徒刑起跳
依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看的不是房屋所有權,而是裡面的人命。即使房子百分之百屬於你自己,只要還有家人、房客、訪客住在裡面,就構成本罪。失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處罰,預備犯亦處一年以下,是公共危險罪章最重條文之一。
你可能覺得放火這件事離自己很遠,直到你知道「燒自己的東西」也可能是重罪。刑法173條處罰的是放火燒「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注意這裡的關鍵字:不是「你家」或「別人家」,而是「有人在住」或「有人在裡面」。就算房子是你名下的,只要裡面還住著你太太、小孩、房客,你放火燒它,一樣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這條是整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裡最重的條文之一,因為它保護的不是財產,是人命。法律預設:只要是「現供人使用」的住宅,裡面隨時可能有人,火一旦燒起來,危險無法控制。所以連未遂都罰,連「只是準備」都罰。這是少數幾個「預備犯」就要坐牢的罪,立法者對這件事的戒慎程度,遠遠超過一般人的想像。
刑法第 173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之基本構成要件,建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之刑事責任體系,包含正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失火犯(一年以下)、未遂犯與預備犯四種樣態,是台灣公共危險罪章保護人命的核心規範。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關鍵不在所有權,而在「誰在裡面」。刑法 173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只要火災發生時裡面有人(家人、房客、訪客都算),就算房子百分之百是你的,一樣構成本罪。如果是完全空置的自家房子沒人住,才可能適用刑度較輕的 174 條第 2 項。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會特別審酌「你是否知道屋內有人」,這個主觀認知會影響故意的認定。
是的。刑法 173 條第 4 項明文規定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是指已經開始為犯罪做具體準備(購買汽油、製作導火線、勘查現場),但還沒達到「著手實行」的程度。這是少數幾個預備階段就入罪的條文,立法者的考量是:火一旦燒起來後果不可挽回,所以把法律防線往前推。內行人提示:預備和犯意表示不同,單純說「我要燒了你家」不構成預備,必須有客觀準備行為。
兩個都有。刑法 173 條第 2 項規定失火燒毀他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刑事責任,民事賠償是另一條路。抽菸亂丟菸蒂、瓦斯沒關、電器過載引發的火災延燒到有人住的鄰居家,你可能同時面對刑事起訴和民事求償。內行人提示:如果能在偵查階段就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書,檢察官有很高機率給予緩起訴,避免留下前科。
公共危險罪章核心條文,規範放火燒有人住宅或有人所在建築物之刑事責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連預備都罰。
火災發生時有人實際居住使用之房屋,不問所有權誰屬。即使是自己名下房屋,只要有家人或房客住就符合。
已開始為犯罪做具體準備(買汽油、製作導火線、勘查現場)但還沒著手點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為故意犯(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失火罪為過失犯(1 年以下),主觀要件決定刑度落差十倍以上。
撥 119 + 110,離火場後保留監視器、目擊者、加害人言論,警局筆錄明確告知「屋內有人」,刑民並行求償。
監視器影像、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現場殘留汽油/打火機等物證、目擊者證詞、加害人通訊紀錄與社群貼文。
房屋市值/重建費用 + 動產損失 + 醫療費 + 安置費 + 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法定遲延利息 5%。
提供電器維修紀錄、瓦斯定檢報告、近期行蹤證明、目擊者證詞,證明火災起因為意外或設備故障。
173 保護「有人住/有人在」之物(無期或 7 年以上),174 保護「無人住/無人在」之他人所有物(3-10 年),人命差別刑度差近十倍。
| 比較面向 | law_173 | law_174 | law_175 |
|---|---|---|---|
| 適用對象 |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舟車、航空機 | 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 /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如倉庫、廢棄物) |
| 故意正犯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失火犯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預備犯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不罰 | 不罰 |
| 未遂犯 | 處罰 | 處罰(限第 1 項) | 不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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