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3 條
- 1.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2.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4.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73 條規範放火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未遂與預備犯處罰。
Q · 燒自己家也犯法嗎?我自己的房子欸
依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看的不是房屋所有權,而是裡面的人命。即使房子百分之百屬於你自己,只要還有家人、房客、訪客住在裡面,就構成本罪。失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處罰,預備犯亦處一年以下,是公共危險罪章最重條文之一。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放火這件事離自己很遠,直到你知道「燒自己的東西」也可能是重罪。刑法173條處罰的是放火燒「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注意這裡的關鍵字:不是「你家」或「別人家」,而是「有人在住」或「有人在裡面」。就算房子是你名下的,只要裡面還住著你太太、小孩、房客,你放火燒它,一樣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這條是整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裡最重的條文之一,因為它保護的不是財產,是人命。法律預設:只要是「現供人使用」的住宅,裡面隨時可能有人,火一旦燒起來,危險無法控制。所以連未遂都罰,連「只是準備」都罰。這是少數幾個「預備犯」就要坐牢的罪,立法者對這件事的戒慎程度,遠遠超過一般人的想像。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73 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之基本構成要件,建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之刑事責任體系,包含正犯(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失火犯(一年以下)、未遂犯與預備犯四種樣態,是台灣公共危險罪章保護人命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73 條是什麼?▾
規範放火燒有人住宅或有人所在建築物之刑事責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起跳。
Q2燒自己家也算 173 條嗎?▾
只要裡面有家人或房客住,就算自家房子也適用,刑度跟燒別人家完全一樣。
Q3預備犯是什麼意思?▾
為犯罪做具體準備但還沒著手實行,如購買汽油、製作導火線,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4失火燒到鄰居家要坐牢嗎?▾
失火燒燬他人有人住住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刑事責任不是只賠錢。
Q5縱火殺人會數罪併罰嗎?▾
放火罪與殺人罪可能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最重可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Q6縱火案有時效嗎?▾
本罪追訴權時效 20 年(刑法 80 條),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報案無時效但越早越好。
Q7燒車算 173 條嗎?▾
燒「現有人所在」之公眾運輸火車、電車、舟車、航空機,適用本條最重刑度。
Q8縱火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本條最低刑度七年以上,遠超易科罰金門檻(六月以下)。失火犯一年以下才可考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73 | law_174 | law_175 |
|---|---|---|---|
| 適用對象 |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舟車、航空機 | 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 /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 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如倉庫、廢棄物) |
| 故意正犯刑度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失火犯刑度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預備犯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不罰 | 不罰 |
| 未遂犯 | 處罰 | 處罰(限第 1 項) | 不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