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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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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85條之2處罰危害飛航安全行為,基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三至十年,致死最重死刑。

Q · 對著飛機照雷射筆會被關嗎?

會。刑法185-2 起跳七年以下

依刑法第185條之2第一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雷射筆照射飛機已被實務認定為「其他非法方法」之一種,因會造成飛行員短暫失明,於起降階段足以釀災。即使未造成實害仍可成立,因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要求實害結果。

白話解讀

這條常被跟劫機罪搞混,但它管的是「沒劫機,但讓飛機變危險」的行為。往飛機丟雷射筆干擾飛行員、破壞機場跑道燈光設備、闖進滑行道、甚至對地勤人員施暴導致航班延誤並衍生危險,都可能落進這條的射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起跳值,如果造成航空器毀損,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死亡,最高死刑。關鍵概念是「飛航安全」這四個字範圍有多廣:它不只包括飛機本身,還包括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設備這些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你在機場圍籬外做的某些事,可能已經在這條的射程裡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2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飛航安全保護條款,建立三層處罰結構:基本構成要件(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於死最重死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未遂犯亦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雷射筆照射天上的飛機會被關嗎?

會。這已經是實務上有判決的類型,雷射照射會讓飛行員短暫失明,在起降階段可能釀成重大事故,直接套這條七年以下。台灣、美國、歐盟都已將此行為入刑化。內行人提示:就算你只照了幾秒鐘、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只要監視器拍到你對著飛機使用雷射,檢察官就能起訴,因為這條是危險犯不需要實害。

Q2無人機誤入機場附近會不會踩這條?

看情況。單純飛進管制區通常先以民用航空法的行政罰處理(罰鍰最高 150 萬元)。但如果因此導致飛機緊急避讓、延誤起降,檢察官可能改用本條刑事起訴。內行人提示:無人機操作者一定要先查 UAS 管理資訊平台確認禁航區,不知情不能當作免責理由,間接故意在實務上很容易成立。

Q3刑法 185-2 是什麼罪?

危害飛航安全罪。處罰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系統的行為,七年以下徒刑起跳,最重死刑,是公共危險罪章中刑度最重之一。

Q4什麼叫「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

包括飛機本身、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等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碰任何一環都可能成立。

Q5什麼是抽象危險犯?

立法者預設特定行為類型具高度危險性,行為一旦完成即推定危險存在,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害結果。本條第一項即屬此類。

Q6「其他非法方法」包括哪些行為?

強暴脅迫以外足以危害飛航安全的違法行為,實務上包括雷射照射、無人機侵入、惡意干擾通訊、破壞地勤設備等。

Q7怎麼判斷我的行為有沒有踩到185-2?

三個關鍵:行為是否屬強暴脅迫或非法方法、行為時航空器是否處於關鍵飛行階段、行為是否直接影響飛航設備或機組員。三者都中就在射程內。

Q8刑法185-2被起訴怎麼辦?

立刻委任律師,這條刑度起點遠高於一般犯罪。釐清是否真的危害飛航安全、主動賠償航空公司損失爭取量刑減輕、考慮第一項輕罰範圍。

Q9航空公司怎麼提告185-2?

保全監視器塔台錄音 ACARS 紀錄 → 明確記錄影響範圍(延誤、避讓、潛在風險)→ 通報民航局並提刑事告訴 → 同步考慮民事求償。

Q10185-2 民事賠償金額大約多少?

依航班延誤、燃料消耗、乘客補償計算,動輒數百萬。重大事件如造成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可達數千萬甚至上億。

Q11刑法185-2 vs 185-1(劫機罪)差在哪?

185-1 限劫持航空器之特殊行為,刑度更重(無期或7年以上);185-2 是危害飛航安全的一般行為,刑度7年以下。劫機是拿走飛機,185-2 是讓飛機變危險。

Q12刑法185-2 vs 民用航空法 差在哪?

民航法是行政罰(罰鍰最高150萬元),185-2 是刑事罪(徒刑+罰金)。未影響起降只違反禁航規定走民航法,影響飛航安全走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刑度適用情境
第一項 基本構成要件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 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未生實害
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毀損)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死亡)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人於死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重傷)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人重傷
第四項 未遂犯依第一項處罰得減輕已著手實行尚未既遂之危害飛航安全行為

刑度

第一項 基本構成要件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 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毀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死亡)
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重傷)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 未遂犯
依第一項處罰得減輕

適用情境

第一項 基本構成要件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未生實害
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毀損)
因本條行為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死亡)
因本條行為致人於死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重傷)
因本條行為致人重傷
第四項 未遂犯
已著手實行尚未既遂之危害飛航安全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航空の危険を生じ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1条 + 刑法第126条(航空機転覆等)
韓國항공안전법 제138조 + 형법 제186조(기차ㆍ선박등의 교통방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德國§ 315 StGB(Gefährlicher Eingriff in den Luftverkehr)+ LuftSiG § 19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L6372-4 + Code pénal article 224-6-1
美國49 U.S.C. § 46504(Interference with flight crew)+ 18 U.S.C. § 32(Destruction of aircraf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80330 增訂)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   三、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

(1081203 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脅迫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803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   三、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

(1081203 修正)

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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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2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