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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

  1.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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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185條之2處罰危害飛航安全行為,基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三至十年,致死最重死刑。

Q · 對著飛機照雷射筆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185條之2第一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雷射筆照射飛機已被實務認定為「其他非法方法」之一種,因會造成飛行員短暫失明,於起降階段足以釀災。即使未造成實害仍可成立,因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要求實害結果。

白話解讀

這條常被跟劫機罪搞混,但它管的是「沒劫機,但讓飛機變危險」的行為。往飛機丟雷射筆干擾飛行員、破壞機場跑道燈光設備、闖進滑行道、甚至對地勤人員施暴導致航班延誤並衍生危險,都可能落進這條的射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起跳值,如果造成航空器毀損,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死亡,最高死刑。關鍵概念是「飛航安全」這四個字範圍有多廣:它不只包括飛機本身,還包括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設備這些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你在機場圍籬外做的某些事,可能已經在這條的射程裡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2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飛航安全保護條款,建立三層處罰結構:基本構成要件(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於死最重死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未遂犯亦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著飛機照射雷射筆會構成什麼罪?

可能成立刑法185-2危害飛航安全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Q2刑法185-2要造成實際損害才成立嗎?

不需要。本條第一項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足以危害飛航安全即成立。

Q3無人機誤入機場上空算185-2嗎?

視情況而定。單純侵入屬民航法行政罰,致航機緊急避讓才可能成立刑法185-2。

Q4在機場跑道抗議會被告185-2嗎?

若導致航班延誤或避讓行為,可能構成「其他非法方法」之要件。

Q5什麼叫「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

包括飛機本身、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等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

Q6刑法185-2和劫機罪185-1差在哪?

185-1是劫持航空器的特殊行為刑度更重;185-2是危害飛航安全的一般行為。

Q7刑法185-2有未遂犯嗎?

有。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明文規定於第四項。

Q8判刑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基本構成要件七年以下可能可易科,但加重結果犯三年以上不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刑度適用情境
第一項 基本構成要件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 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未生實害
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毀損)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死亡)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人於死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重傷)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條行為致人重傷
第四項 未遂犯依第一項處罰得減輕已著手實行尚未既遂之危害飛航安全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航空の危険を生じさせる行為等の処罰に関する法律第1条 + 刑法第126条(航空機転覆等)
🇰🇷 韓國항공안전법 제138조 + 형법 제186조(기차ㆍ선박등의 교통방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德國§ 315 StGB(Gefährlicher Eingriff in den Luftverkehr)+ LuftSiG § 19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L6372-4 + Code pénal article 224-6-1
🇺🇸 美國49 U.S.C. § 46504(Interference with flight crew)+ 18 U.S.C. § 32(Destruction of aircraf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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