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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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