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
- 1.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 2.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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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85條之2處罰危害飛航安全行為,基本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三至十年,致死最重死刑。
Q · 對著飛機照雷射筆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185條之2第一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雷射筆照射飛機已被實務認定為「其他非法方法」之一種,因會造成飛行員短暫失明,於起降階段足以釀災。即使未造成實害仍可成立,因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要求實害結果。
白話解讀
這條常被跟劫機罪搞混,但它管的是「沒劫機,但讓飛機變危險」的行為。往飛機丟雷射筆干擾飛行員、破壞機場跑道燈光設備、闖進滑行道、甚至對地勤人員施暴導致航班延誤並衍生危險,都可能落進這條的射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九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起跳值,如果造成航空器毀損,直接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死亡,最高死刑。關鍵概念是「飛航安全」這四個字範圍有多廣:它不只包括飛機本身,還包括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設備這些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你在機場圍籬外做的某些事,可能已經在這條的射程裡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2為公共危險罪章之飛航安全保護條款,建立三層處罰結構:基本構成要件(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於死最重死刑。本條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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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著飛機照射雷射筆會構成什麼罪?▾
可能成立刑法185-2危害飛航安全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Q2刑法185-2要造成實際損害才成立嗎?▾
不需要。本條第一項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足以危害飛航安全即成立。
Q3無人機誤入機場上空算185-2嗎?▾
視情況而定。單純侵入屬民航法行政罰,致航機緊急避讓才可能成立刑法185-2。
Q4在機場跑道抗議會被告185-2嗎?▾
若導致航班延誤或避讓行為,可能構成「其他非法方法」之要件。
Q5什麼叫「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
包括飛機本身、跑道、塔台、雷達、燈光、通訊等讓飛機能安全起降的整個系統。
Q6刑法185-2和劫機罪185-1差在哪?▾
185-1是劫持航空器的特殊行為刑度更重;185-2是危害飛航安全的一般行為。
Q7刑法185-2有未遂犯嗎?▾
有。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明文規定於第四項。
Q8判刑後可以易科罰金嗎?▾
基本構成要件七年以下可能可易科,但加重結果犯三年以上不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刑度 | 適用情境 |
|---|---|---|
| 第一項 基本構成要件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 萬元以下罰金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未生實害 |
| 第二項 加重結果犯(毀損)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本條行為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 |
|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死亡) | 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本條行為致人於死 |
| 第三項 加重結果犯(重傷) |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本條行為致人重傷 |
| 第四項 未遂犯 | 依第一項處罰得減輕 | 已著手實行尚未既遂之危害飛航安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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