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9 條
- 1.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4.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5.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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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79條規範決水浸害他人空屋、無人建築物或礦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與未遂亦罰。
Q · 淹的是沒人住的空屋也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179條第1項,故意決水浸害他人所有的空屋、無人在的建築物或無人礦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保護的不是「裡面的人」,而是「水失控後的公共危險」。第2項規定淹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3、4項過失犯亦罰;第5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決水」這個詞很古老,跟你無關。但它比你想的近:你家樓上水管破了你知道卻不修、你為了逼鄰居搬走故意灌水、你在老家農地為了爭水把上游人家的田淹了,這些在特定條件下都可能落入刑法第13章「公共危險罪」的射程。178 條管的是淹到有人住的房子,180 條管到其他雜物,179 條卡在中間:淹的是沒人住的空屋、空倉庫、礦坑。你可能想「沒人在裡面應該沒差吧」,錯了,法律看的不是「有沒有人受傷」,而是「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的可能」。空屋被淹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也罰,未遂也罰。這條是一個你完全沒注意到的紅線,一旦牽涉水的糾紛,它可能突然從背景跳到你眼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79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決水浸害罪」對178條之延伸,規範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之刑事責任,並對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過失犯及未遂犯均設處罰,建構水致公共危險之全光譜刑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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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樓上漏水淹到我家,我可以告他刑法決水罪嗎?▾
理論上第3項過失決水罪涵蓋這種情況,但實務上很少這樣起訴,因為檢察官通常要求「致生公共危險」這個要件要夠明顯,單純一戶泡水多半達不到公共危險門檻,會被推去民事。但漏水規模大、影響到建築結構或公共管線就有機會。
Q2我自己的房子我淹它為什麼也算犯罪?▾
因為第2項保護的不是房子本身,而是公共危險。水會流、會滲、會影響鄰房結構、會淹到公共排水系統。淹自己房子若造成這些外溢效果就是公共危險罪。立法者邏輯:行為起點是自家,但終點已碰到他人安全。實務判斷很看水量和影響範圍。
Q3未遂犯也要罰,什麼叫決水未遂?▾
指你已著手實施決水行為(如打開水閘、挖開堤防、打開水管),但因某種原因水還沒真正淹到目標物。第5項規定第1項未遂亦罰。關鍵是著手時點:手已放到閘門上就算著手。實務上能否成立中止未遂(主動停手)是辯護重點,可減輕或免除刑罰。
Q4刑法179條決水罪是什麼?▾
規範決水浸害他人所有空屋、無人建築物或礦坑之刑事責任,並對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過失犯及未遂犯均設處罰。是水致公共危險的全光譜防護網。
Q5「現非供人使用」是什麼意思?▾
雖具住宅外觀但行為時無人居住、無人使用之狀態。例如出租中暫時空置、繼承後尚未處分的祖屋、季節性使用的山屋。與178條的「現供人使用」相對。
Q6什麼叫「致生公共危險」?▾
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有遭受危險之具體可能性。實務上看水量、影響範圍、有無外溢至公共設施或鄰房,是具體危險犯而非抽象危險犯。
Q7決水浸害罪和放火罪在結構上有何關聯?▾
刑法第13章公共危險罪將放火(173-176)與決水(178-181)對稱設計:兩者都採「有人住宅/無人建築/其他物」三層保護,刑度也相應對齊,因為立法者認為水和火都是失控後會擴散的危險。
Q8決水浸害罪要怎麼報案?▾
拍照錄影留證 → 向警分局報案明確要求依刑法179條立案 → 出示建築物所有權證明 → 主張對方故意、淹的是名下建築物、已致公共危險三要件 → 不要被推往民事調解。
Q9決水罪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刑事告訴另行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計算:建築物修復費、內部財物損失、清理費用、營業損失(若為商業使用)。可附帶聲請假扣押。
Q10決水罪的辯護重點是什麼?▾
釐清故意vs過失(第1項vs第3項,刑度差距大)、爭執「致生公共危險」要件是否成立、是否落入第2項「自己所有物」較輕區、若是未遂主張中止未遂可減免、第一時間主動修復賠償爭取緩起訴。
Q11決水罪追訴時效怎麼算?▾
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分級:第1項故意犯(最重7年)追訴時效20年;過失犯(最重6月)追訴時效10年;自犯罪成立日起算,若有偵查中斷有續行規定。
Q12刑法179條 vs 178條差在哪?▾
178條保護「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刑度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179條保護「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對應客體,刑度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差別在「行為時有沒有人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78 | law_179 | law_180 | law_181 |
|---|---|---|---|---|
| 保護客體 | 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礦坑 | 他人所有空屋 / 無人在建築物或礦坑 | 前兩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 堤防、水閘、自來水池本身 |
| 故意犯刑度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 自己所有物 |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 | 二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 | 不適用此區分 |
| 過失犯 | 罰 | 罰(6月以下 / 拘役 / 9000元以下) | 罰 | 罰 |
| 未遂犯 | 罰 | 罰(限第1項) | 不罰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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