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9 條
- 1.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決水浸害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因過失決水浸害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4.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5.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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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179條規範決水浸害他人空屋、無人建築物或礦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與未遂亦罰。
Q · 淹的是沒人住的空屋也會被判刑嗎?
依刑法第179條第1項,故意決水浸害他人所有的空屋、無人在的建築物或無人礦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保護的不是「裡面的人」,而是「水失控後的公共危險」。第2項規定淹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3、4項過失犯亦罰;第5項未遂犯罰之。
白話解讀
你可能覺得「決水」這個詞很古老,跟你無關。但它比你想的近:你家樓上水管破了你知道卻不修、你為了逼鄰居搬走故意灌水、你在老家農地為了爭水把上游人家的田淹了,這些在特定條件下都可能落入刑法第13章「公共危險罪」的射程。178 條管的是淹到有人住的房子,180 條管到其他雜物,179 條卡在中間:淹的是沒人住的空屋、空倉庫、礦坑。你可能想「沒人在裡面應該沒差吧」,錯了,法律看的不是「有沒有人受傷」,而是「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的可能」。空屋被淹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過失也罰,未遂也罰。這條是一個你完全沒注意到的紅線,一旦牽涉水的糾紛,它可能突然從背景跳到你眼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79條為公共危險罪章中「決水浸害罪」對178條之延伸,規範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或礦坑之刑事責任,並對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過失犯及未遂犯均設處罰,建構水致公共危險之全光譜刑事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決水罪是什麼?▾
故意或過失讓水失控浸害他人或自己建築物且致生公共危險的刑事犯罪。
Q2刑法179條的刑度多重?▾
第1項故意犯1-7年,第2項自己物致公共危險6月-5年,過失犯6月以下或9000元以下罰金。
Q3決水罪要怎麼蒐證?▾
拍照錄影留存淹水範圍、報警刑事立案、保留所有權證明、留存與對方通訊紀錄。
Q4漏水可不可以告刑法179條?▾
理論上第3項過失犯可涵蓋大規模漏水致公共危險,但實務門檻高,多被推回民事。
Q5決水罪和決堤防罪差在哪?▾
179條規範浸害建築物或礦坑,181條規範破壞堤防、水閘、自來水池本身。
Q6決水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第1項故意犯20年,過失犯10年,從犯罪成立日起算。
Q7決水罪會留前科嗎?▾
判決確定即有前科,緩刑或緩起訴期滿後仍有不錄前科可能。
Q8決水自家空屋為何也犯罪?▾
第2項保護的是水失控外溢造成的公共危險,非建築物本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178 | law_179 | law_180 | law_181 |
|---|---|---|---|---|
| 保護客體 | 現供人使用住宅 / 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礦坑 | 他人所有空屋 / 無人在建築物或礦坑 | 前兩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 堤防、水閘、自來水池本身 |
| 故意犯刑度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 自己所有物 | 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 | 二年以下(致生公共危險) | 不適用此區分 |
| 過失犯 | 罰 | 罰(6月以下 / 拘役 / 9000元以下) | 罰 | 罰 |
| 未遂犯 | 罰 | 罰(限第1項) | 不罰 | 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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