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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1-1 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1. 1.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3.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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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1 條之 1 俗稱「千面人條款」,對他人陳列商品下毒、混雜或塗抹有害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無期,未遂犯亦罰。

Q · 把別人架上的商品下毒再放回去,就算沒人吃到也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191 條之 1 第 2 項,將已動過手腳的商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的物品中,行為一旦完成就構成既遂,不需要實際造成傷亡。基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未遂犯也罰。法律保護的是「貨架信任」這個公共法益,不是個別消費者。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超商貨架前猶豫過「這瓶飲料會不會有問題」?這種不安有法律依據,因為真的有人會幹這種事,而且刑法為這種人專門設了一條罪。19101 條就是俗稱的「千面人條款」,它處理的不是一般製造黑心食品的老闆,而是針對「別人的商品」下毒的那種人:把毒物滲進超市陳列的飲料、把有毒巧克力混進架上的正常商品。重點在於你不需要真的害到人,光是「把動過手腳的東西放回貨架」這個動作就構成犯罪,七年起跳。如果有人吃了死了,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這條不只是保護消費者,它保護的是「你願不願意相信貨架上的東西」這件事本身。一旦這種信任崩塌,整個零售業都會停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1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中針對「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商品下毒或混雜」之獨立構成要件,俗稱「千面人條款」,1999 年增訂以回應日本グリコ・森永事件與其後台灣零售業遭外部惡意滲入毒物的風險,刑度由基本犯七年以下延伸至致死無期徒刑,並明文處罰未遂。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91-1 是什麼罪?

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千面人條款」,針對對他人陳列商品下毒、混雜或塗抹毒物,七年以下起跳,致死最重無期。

Q2千面人條款的「未遂」算到哪裡?

從「開始滲入、添加、塗抹或混雜」的動作起,只要還沒完成放回貨架就算未遂;放回貨架那一刻就既遂。

Q3千面人條款跟食安法第 49 條差在哪?

食安法 49 條罰廠商自己違反食品安全標準;191-1 罰「對別人商品下毒」的外部惡意行為,刑度差十倍以上。

Q4發現超商飲料封口怪怪的怎麼辦?

不要打開、不要拿走,立刻通知店員封存並要求調閱監視器,自己打開會破壞鑑識證據鏈。

Q5千面人案件的追訴時效多久?

基本犯(七年以下)追訴時效 20 年,致死加重犯(無期或七年以上)為 30 年。

Q6勒索廠商順便下毒會怎麼判?

可能同時觸犯本條 + 恐嚇取財罪(刑法 346),數罪併罰,且本條本身刑度就比恐嚇取財重很多。

Q7下毒物品被自己買走或攔截,還算犯罪嗎?

算。本條既遂時點是「混雜放回貨架」的瞬間,後續被攔截不影響既遂成立。

Q8員工在生產線動手腳算 191-1 還是 191?

看時點:商品「進入公開陳列」前由廠商員工動手腳,多適用刑法 191 + 食安法;商品已上架後動手腳,落入 191-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 199(殺人未遂)/ 233(信用毀損・業務妨害)/ 246(詐欺)— グリコ森永事件後未立特別條文,採罪名組合處理
🇰🇷 韓國형법 제258조(중상해) / 제250조(살인未遂) — 韓國未設專條,採組合罪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14-115 條(投放危險物質罪)
🇩🇪 德國StGB § 314(Gemeingefährliche Vergiftung 公眾投毒罪)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autrui)
🇺🇸 美國18 U.S. Code § 1365(Tampering with consumer products),1982 Tylenol murders 後制定的 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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