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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中華民國刑法191-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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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3.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91 條之 1 俗稱「千面人條款」,對他人陳列商品下毒、混雜或塗抹有害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最重無期,未遂犯亦罰。

Q · 把別人架上的商品下毒再放回去,就算沒人吃到也會被告嗎?

會。混雜放回那一刻就既遂,七年起跳

依刑法第 191 條之 1 第 2 項,將已動過手腳的商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的物品中,行為一旦完成就構成既遂,不需要實際造成傷亡。基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未遂犯也罰。法律保護的是「貨架信任」這個公共法益,不是個別消費者。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在超商貨架前猶豫過「這瓶飲料會不會有問題」?這種不安有法律依據,因為真的有人會幹這種事,而且刑法為這種人專門設了一條罪。19101 條就是俗稱的「千面人條款」,它處理的不是一般製造黑心食品的老闆,而是針對「別人的商品」下毒的那種人:把毒物滲進超市陳列的飲料、把有毒巧克力混進架上的正常商品。重點在於你不需要真的害到人,光是「把動過手腳的東西放回貨架」這個動作就構成犯罪,七年起跳。如果有人吃了死了,最重可以判到無期徒刑。這條不只是保護消費者,它保護的是「你願不願意相信貨架上的東西」這件事本身。一旦這種信任崩塌,整個零售業都會停擺。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91 條之 1 為公共危險罪章中針對「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商品下毒或混雜」之獨立構成要件,俗稱「千面人條款」,1999 年增訂以回應日本グリコ・森永事件與其後台灣零售業遭外部惡意滲入毒物的風險,刑度由基本犯七年以下延伸至致死無期徒刑,並明文處罰未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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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千面人案件跟食安法的處罰有什麼不同?

食安法處罰的是食品業者自己違反衛生安全標準(例如添加未核准物質),刑度相對低。刑法第 191-1 條處罰的是「外部人對別人商品下毒」的惡意行為,基本刑就是七年以下,致人於死最重到無期徒刑。兩者的邏輯完全不同:前者是商業規管,後者是針對公共安全的惡意攻擊。內行人提示:同一個行為有可能同時觸犯多條罪名,檢察官會選最重的起訴。

Q2如果是員工對自家公司的產品下毒算不算這條?

要看行為地點和時機。如果員工在生產線上動手腳讓商品出廠,這更偏向食安法和刑法第 191 條的範圍。但如果他等到商品已經陳列在架上才去下毒,就算是自家員工也會落入第 191-1 條第二項的「混雜於公開陳列」類型,刑度差非常多。內行人提示:「商品是否已經進入公開陳列或販賣狀態」是區分兩條罪的關鍵時點。

Q3我不小心把過期商品放回架上會構成這條罪嗎?

不會。這條罪要求行為人有故意,而且混雜的物品必須是「有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過期不等於有毒,而且「不小心」不是故意。但你可能要面對店家的民事責任或食安法的行政責任。內行人提示:區分「過失放錯」和「故意混雜」的關鍵是監視器畫面和行為模式,單一次誤放和有預謀的接觸完全不同。

Q4千面人條款是什麼?

刑法 191-1 條俗稱千面人條款,1999 年增訂,針對對他人陳列商品下毒、混雜或塗抹的外部惡意行為人,是公共危險罪章保護貨架信任的核心條文。

Q5刑法 191-1 條的刑度多重?

基本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三到十年,致人於死最重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未遂犯亦罰,是公共危險罪章中刑度最高的條文之一。

Q6「混雜」和「滲入、添加、塗抹」差在哪?

滲入、添加、塗抹是直接對商品下毒;混雜是把已動過手腳的物品放回正常商品堆中。本條第一項處罰前者,第二項處罰後者,刑度相同。

Q7什麼算「公開陳列、販賣」?

凡是擺放在不特定多數人可接觸購買的位置都算,包括超商貨架、賣場展架、自助餐取餐區、夜市攤位陳列品,不限於有發票交易的環境。

Q8發現超商飲料封口怪怪的怎麼辦?

不要打開、不要拿走、不要丟掉。原封保留、通知店員封存同批商品、要求調閱監視器、報警 110。私自處理會破壞鑑識證據鏈。

Q9千面人條款怎麼證明?

監視器畫面是核心證據;商品鑑識(指紋、毒物殘留、注射痕)由刑事鑑識中心進行;行為人犯案模式(多點散布、勒索信件)也是構成要件證據。

Q10被告千面人條款的當事人該怎麼做?

第一時間委任律師,這條罪刑度極重且未遂犯亦罰。釐清行為是否達「滲入或混雜」程度,中途中止可主張中止未遂減刑。精神狀態因素保留就醫紀錄。

Q11千面人案件的追訴時效多久?

基本犯(七年以下)追訴時效 20 年;致死加重犯(無期或七年以上)為 30 年;致重傷加重犯(三到十年)為 20 年(刑法第 80 條)。

Q12千面人條款 vs 食安法第 49 條哪個重?

兩者基本刑都是七年以下、致死無期,但保護法益完全不同:191-1 罰外部惡意行為人,食安法 49 罰廠商自身違規。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犯,檢察官選重起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 199(殺人未遂)/ 233(信用毀損・業務妨害)/ 246(詐欺)— グリコ森永事件後未立特別條文,採罪名組合處理
韓國형법 제258조(중상해) / 제250조(살인未遂) — 韓國未設專條,採組合罪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14-115 條(投放危險物質罪)
德國StGB § 314(Gemeingefährliche Vergiftung 公眾投毒罪)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3-1(mise en danger d'autrui)
美國18 U.S. Code § 1365(Tampering with consumer products),1982 Tylenol murders 後制定的 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330 增訂)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近來發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種不法行為,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可資適用,惟刑度過輕,難以發揮遏止作用,爰增列處罰專條。   二、又,仿日本千面人於食品下毒案件,極易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

  • 有期徒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80330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近來發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種不法行為,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可資適用,惟刑度過輕,難以發揮遏止作用,爰增列處罰專條。   二、又,仿日本千面人於食品下毒案件,極易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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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1-1 條規定:「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