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第14條規定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並避免與軍警人員服裝相同或類似。此外,保全人員還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工具和安全防護裝備。服裝的式樣、顏色和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通訊工具和安全裝備的種類、規格和使用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14條。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内政部警政署制定的《保安警察服裝及徽章格示樣本》,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與警察服裝相似的制服,但在顏色和標誌上有所區別,以避免與軍警人員的服裝相混淆。同時,保全人員還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安全帽、護目鏡等安全防護裝備,以應對各種潛在的風險和威脅。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人員執行業務應著一定服裝,並攜帶證件及安全裝備。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九條及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八條。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爰修正第一項。
一、明定保全人員執行業務應著一定服裝,並攜帶證件及安全裝備。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九條及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八條。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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