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保全業法 第 14 條

  1. 1.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2. 2.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14條規定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並避免與軍警人員服裝相同或類似。此外,保全人員還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工具和安全防護裝備。服裝的式樣、顏色和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通訊工具和安全裝備的種類、規格和使用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14條。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内政部警政署制定的《保安警察服裝及徽章格示樣本》,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與警察服裝相似的制服,但在顏色和標誌上有所區別,以避免與軍警人員的服裝相混淆。同時,保全人員還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安全帽、護目鏡等安全防護裝備,以應對各種潛在的風險和威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