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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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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2. 2.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第14條規定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並避免與軍警人員服裝相同或類似。此外,保全人員還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通訊工具和安全防護裝備。服裝的式樣、顏色和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通訊工具和安全裝備的種類、規格和使用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保全業法第14條。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内政部警政署制定的《保安警察服裝及徽章格示樣本》,保全人員在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與警察服裝相似的制服,但在顏色和標誌上有所區別,以避免與軍警人員的服裝相混淆。同時,保全人員還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安全帽、護目鏡等安全防護裝備,以應對各種潛在的風險和威脅。

立法沿革 2

(0801212 制定)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保全人員執行業務應著一定服裝,並攜帶證件及安全裝備。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九條及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八條。

(0920103 修正)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爰修正第一項。

  • 攜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01212 制定)

一、明定保全人員執行業務應著一定服裝,並攜帶證件及安全裝備。   二、參考日本新警備業法第九條及韓國保全警備業法第八條。

(0920103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提昇至法律位階,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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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第 14 條規定:「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全業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