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全業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 這表示保全業需要確保所僱用的保全人員遵守法律,並且有責任保護受委任人的權益不受侵害。例如,如果保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了委任人的權益,保全業應該進行監督並避免此類情況发生。 2. 保全業於其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之權益時,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這表示當保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對委任人的權益造成不法侵害時,保全業和行為人將一起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保全業不得以無過失為理由逃避責任。例如,如果保全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損害了委任人的權益,保全業和保全人員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保全業法》)
保全業應負責監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 保全業於其保全人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委任人之權益時,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由於保全業對其所僱用之人員監督不嚴,以致常有監守自盜情事發生,爰參考民法第一百八十條條文明定本條,以保障委任人之權益。
由於保全業對其所僱用之人員監督不嚴,以致常有監守自盜情事發生,爰參考民法第一百八十條條文明定本條,以保障委任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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