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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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條所定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負責人。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營業設備。 五、資本總額。 六、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七、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八、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九、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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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營業計畫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及營業處所、負責人、經營業務項目、營業設備、資本總額、執行保全作業方式、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以及保全人員訓練計畫。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公司在營業計畫書中需明確列出保全業務的執行方式,這可以是指保全人員的工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設備和工具。公司也需要投保責任保險,並提供有關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的詳細信息。此外,保全人員的服裝圖說及裝備種類、規格,以及保全人員的訓練計畫也需要在營業計畫書中詳細說明。 例如,一家保全公司在營業計畫書中提到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並列出了公司的負責人和資本總額。他們還列出了他們提供的保全業務項目,如門禁管制、防盜、防火、防災等。此外,營業計畫書中還包含了他們使用的營業設備,如監視系統、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等。他們還提到了每個保全人員的服裝圖說,例如制服的設計圖和必需的裝備列表,如防彈背心、手持對講機等。最後,他們還列出了他們對保全人員訓練的計畫,包括進行定期培訓和測評等。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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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