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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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經營保全業的公司在設立時應實收至少新臺幣四千萬元的資本額。如果設立分公司,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要再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線上] 內政部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01
- 第七條條文
- 分公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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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