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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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