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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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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3條,經營保全業的公司在設立時應實收至少新臺幣四千萬元的資本額。如果設立分公司,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要再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線上] 內政部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01

  • 第七條條文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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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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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所定經營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