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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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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客戶端: (一)合於客戶需求之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二)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業之受訊系統。 (三)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 二、保全業端: (一)監控中心應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號;有電腦連線者,得設聯合監控中心監控。 (二)不斷電系統。 (三)容錯系統。
  2. 2.前項所定設備於保全業未營業,或尚無客戶前,得裝設於公司受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該法條主要針對保全業所使用的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進行規定。 1. 第一項該法條第二款列舉了客戶端和保全業端所包括的設備範圍: - 客戶端: - 合於客戶需求之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 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業之受訊系統。 - 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 - 保全業端: - 監控中心應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號;有電腦連線者,得設聯合監控中心監控。 - 不斷電系統。 - 容錯系統。 2. 第二項規定了在保全業未營業或尚無客戶前,可以允許將該設備裝設於公司內進行測試。 相關範例: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主要是針對保全業所使用的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進行規定,以確保系統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這些設備包括了客戶端的感應裝置、傳訊主機和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之機具設備,以及保全業端的監控中心受訊系統、不斷電系統和容錯系統。在保全業未營業或尚無客戶時,可以在公司內裝設這些設備進行測試和調試。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在保全業開始營業之前,保全業可以先在內部進行系統設備的測試和評估,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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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客戶端: (一)合於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