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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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