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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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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必要時指的是保全業無法先行僱用保全人員而無法進行營運的情況。在僱用保全人員後的兩天內,保全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查核,而該主管機關應在五天內核復。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第十條條文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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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