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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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必要時指的是保全業無法先行僱用保全人員而無法進行營運的情況。在僱用保全人員後的兩天內,保全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查核,而該主管機關應在五天內核復。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第十條條文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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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