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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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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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此條款針對保全業法第10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的定義進行解釋。該條指的是在保全業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在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保全人員的人士。 參考資料範例:假設在修正施行前的總統府保全隊中,某人已經擔任保全人員多年,並在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保全人員,則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定義,此人可被視為已擔任保全人員。
- 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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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