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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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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此條款針對保全業法第10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的定義進行解釋。該條指的是在保全業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在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保全人員的人士。 參考資料範例:假設在修正施行前的總統府保全隊中,某人已經擔任保全人員多年,並在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保全人員,則根據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定義,此人可被視為已擔任保全人員。

  • 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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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指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且修正施行後仍繼續擔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