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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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全服務標的物。 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 三、保全服務期間。 四、保全服務作業。 五、保全義務。 六、投保責任保險內容。 七、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 八、保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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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書面契約應載明的事項,包括保全服務標的物、保全服務業務項目、保全服務期間、保全服務作業、保全義務、投保責任保險內容、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以及保全費用。 範例:例如,書面契約中應明確記載保全服務的期間,以便雙方明確了解保全服務的時間範圍。假設契約中寫明保全服務期間為兩年,則在這段時間內保全業者有義務提供相應的保全服務。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L0040070
- 第十二條條文
- 標的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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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