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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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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全服務標的物。 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 三、保全服務期間。 四、保全服務作業。 五、保全義務。 六、投保責任保險內容。 七、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 八、保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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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了書面契約應載明的事項,包括保全服務標的物、保全服務業務項目、保全服務期間、保全服務作業、保全義務、投保責任保險內容、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致客戶遭受損害之賠償、以及保全費用。 範例:例如,書面契約中應明確記載保全服務的期間,以便雙方明確了解保全服務的時間範圍。假設契約中寫明保全服務期間為兩年,則在這段時間內保全業者有義務提供相應的保全服務。 參考資料: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pcode=L0040070

  • 第十二條條文
  • 標的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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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全服務標的物。 二、保全服務業務項目。 三、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