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 3 條
- 1.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 2.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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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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