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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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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
  2. 2.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拘留所服勤員警的調配有以下幾個要點: 1. 每人每日的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這表示每位服勤員警每天需執行八小時的勤務。 2. 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這表示每次服勤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必須在此時間範圍內進行勤務。 另外,如果拘留所內被拘留人的數量較多,根據法規的規定,應該考慮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以確保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 假設一個拘留所每天都有大量的被拘留人進駐,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要求,該拘留所應該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的數量,以確保足夠的人力在拘留所中進行監察和維持秩序。舉例來說,如果拘留所原本只有兩名看守和一名備勤人員,當被拘留人數量增加時,應該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的數量,例如增加一名或兩名看守,以確保能夠應對更多的被拘留人。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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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