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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留所服勤員警之調配,每人每日服勤時間以八小時為度,每次服勤不得連續逾四小時。
  2. 拘留所被拘留人較多時,應酌予增加看守或備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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