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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准後始得為之,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2. 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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