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 1. 被拘留人的提訊必須由該案的承辦人填寫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進行。此外,應將提訊的起始時間和結束時間記錄在被拘留人紀錄表上。 2. 除非有急迫的情況,否則提訊應該在辦公時間內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191條,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對於被拘留人進行的訊問,應當依法先向被拘留人解釋其權利義務,然後再進行訊問的程序。受訊問的起訖時間應當明確記錄,並在案卷中保存相應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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