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看守員警在執行工作時應特別注意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如果接近期限但尚未收到釋放通知,除了向拘留所主任進行報告外,還應立即與該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這些報告或聯繫的情況也應該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的備考欄中。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不會超過法定的時間,同時讓相關人員可以及時釋放被拘留人。如果看守員警發現期限即將屆滿卻未收到釋放通知,他們需要向上級主管進行報告,並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以確認是否需要延長拘留期限。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被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30天,而他的拘留期限即將屆滿,但看守員警尚未收到釋放通知。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看守員警應該向拘留所主任報告這個情況,並立即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以確認是否需要延長拘留期限。這樣可以確保被拘留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並避免超過法定的拘留期限。 這個解釋參考了《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的內容,以及一般的法律原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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