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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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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人員聯繫。
  2. 2.前項報告或聯繫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備考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看守員警在執行工作時應特別注意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如果接近期限但尚未收到釋放通知,除了向拘留所主任進行報告外,還應立即與該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這些報告或聯繫的情況也應該記錄在被拘留人的紀錄表的備考欄中。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不會超過法定的時間,同時讓相關人員可以及時釋放被拘留人。如果看守員警發現期限即將屆滿卻未收到釋放通知,他們需要向上級主管進行報告,並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以確認是否需要延長拘留期限。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被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30天,而他的拘留期限即將屆滿,但看守員警尚未收到釋放通知。根據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看守員警應該向拘留所主任報告這個情況,並立即與案件的承辦人員聯繫以確認是否需要延長拘留期限。這樣可以確保被拘留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並避免超過法定的拘留期限。 這個解釋參考了《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21條的內容,以及一般的法律原則和程序。

  • 拘留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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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看守員警應注意被拘留人之拘留期限,如將屆滿仍未獲釋放通知時,除報告拘留所主任外,應迅即與該案承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